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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13010901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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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教保服務機  構五歲幼兒收費調整相關事宜,特設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規定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消保官代表一人。
(二)教保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本縣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四)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五)會計師代表一人。
(六)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
(七)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本府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日止。但本小組委員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本府教育處人員代理主持。
本小組由教保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審核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審議期程:(申請流程圖如附件)
(一)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十五日,本府初步審核其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或補正完竣後,本小組始審議其內容。
(三)每年三至四月依申請狀況召開會議審核,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幼兒園派員列席。
(四)經本小組審議屬合理範圍之調整者,由本府將審議結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次學年度收費數額,並俟取得備查公文後,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五、符合申請對象:
(一)已依法立案完成之教保服務機構。
(二)符合「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教保服務機構。
六、教保服務機構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得填具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份:
(一)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收費情形設定表。
(四)收費調整暨家長通知書。
(五)調整收費項目之佐證資料。
(六)最近三年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七、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經本小組審議同意通過者,應接受本府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結果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府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二條及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下列文件:
(一)依審議結果報送新學年度之收費規定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
(二)教職員工名錄。
(三)教職員工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印領清冊。
(四)教職員工勞保投保薪資證明。
經本府查核前項文件,薪資未依審議通過之調幅調整薪資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教保服務機構限期補發薪資,逾期未補發,本府自次學期起減列審議小組同意調整之數額。
八、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適用前二項規定。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彰化縣政府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規定修正及調整審核原則」。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