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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4: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車行地下道封閉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管字第1050173359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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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公路法及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等規
    定辦理。
二、目的:
    彰化縣轄內車行地下道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循本程
    序即時封閉車行地下道,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使車行地下道
    運輸功能所遭受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三、適用範圍: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轄管車行地下道,於發生災害或有發
      生災害危險之虞時,依照本程序辦理車行地下道封閉作業。
(二)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之車行地下道,未另訂有車行
      地下道封閉標準作業程序者,得比照辦理。
四、警戒時機: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陸上警報或豪雨特報或相關機關(單位
      )發布列為警戒區域者,或為本府維護管理單位或當地公所判定該
      車行地下道屬豪雨期間易致淹水影響安全者。
(二)經分析雨量或氣象等資料,由本府維護管理單位或當地公所勘查、
      認定需要者。
(三)接獲用路人、當地居民、警政機關(單位)反映,經本府維護管理
      單位或當地公所勘查、認定車行地下道內積淹水水位達五至十公分
      (警戒值)者。
五、封閉時機:
(一)車行地下道之封閉時機:當車行地下道最低處累積水位達十五公分
      (行動值)或依現地狀況檢討分析後訂定之封閉值,致影響交通車
      輛通行。
(二)經本府車行地下道設備建置及維護單位或巡檢單位判定有下列情事
      ,雖未達封閉行動值,仍得提前辦理封閉:
      1.車行地下道結構現況或排水設施、設備測試後運轉功能不佳。
      2.夜間無法辨識出車行地下道狀況時。
      3.發生事故導致部分車道受阻或交通阻斷。
      4.發生強烈地震、海嘯及火災且產生災情阻斷交通。
      5.維護單位或巡檢單位發現異常。
      6.經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虞。
      7.其它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等事件。
六、封閉執行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之車行地下道:由該鄉(鎮、市)公所
    負責執行封閉作業。
七、任務分工:
(一)請詳車行地下道封閉任務編組表。(附件一)
(二)車行地下道巡檢單位:
      1.封閉作業:本縣各公所、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2.協助單位:警察、消防、醫院等單位。
八、封閉作業程序:詳如封閉作業流程圖。(附件二)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陸上颱風警報前或豪雨特
      報後,公所應予判斷,依需要通知管制組待命。
(二)管制組巡檢人員巡視車行地下道有無積水情形,如淹水達警戒值(
      五至十公分)或車行地下道有異樣,恐有影響交通通行之虞時,則
      進入警戒時機,管制組應即時回報各鄉(鎮、市)級應變中心指揮
      官,視需要通知警察機關(單位)進場協助維持交通。
(三)當淹水達行動值(十五公分)有淹水之虞,管制組經判斷有封閉必
      要,應立即通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
      定代理人下達封閉指令,並由各鄉(鎮、市)級應變中心要求警察
      機關(單位)協助管制交通並派員布設第一階段簡易封閉設施(原
      則車行地下道兩端同時布設,簡易封閉設施如警示帶、交通錐、蜂
      鳴器(視狀況佈設)、警示燈等),防止用路人誤闖。並由通報組
      通報工務處災害應變小組及縣級應變中心。
(四)完成簡易封閉設施後,由各公所派員辦理第二階段完整封閉設施(
      如充水式或RC護欄、拒馬、交通錐、警示燈等)完成封閉作業,並
      由公所於車行地下道兩端適當地點架設替代路線告示牌及指示標誌
      ,必要時報告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要求後勤支援。
(五)由工務處應變小組於接獲鄉(鎮、市)級應變中心回報後,辦理行
      政通報(依序發送簡訊、災情傳真、登錄網站及通知縣級災害應變
      中心發布新聞),通知警廣、媒體發布封閉及繞道替代路線訊息。
九、封閉開放作業程序:
(一)車行地下道封閉原因消失,車行地下道經檢查後確認安全無虞時,
      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開放通車指令。檢
      查項目應至少包括淹水情形降至警戒水位五公分以下、車行地下道
      結構情形等構件無持續變化或受損情形。
(二)撤除交通阻絕管制設施開放通車。
(三)依規定辦理恢復通車。
(四)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視需要得指示人員持續現場觀察車行地
      下道狀況、積水水位變化等狀況保持警戒。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