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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榮譽縣民及榮譽獎章頒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80302180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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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積極參與縣政建設、熱心公
    益以及社會教化事業,表彰其對 縣政之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籍以外之人士(含外國人士)具有下列事
    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得依本要點規定頒授榮譽縣民證:
(一)協助推動本縣縣政建設有具體事蹟,足資流傳縣史者。
(二)對本縣縣政建設之未來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或著作、發明,經
      本府採行實施,對縣政建設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計畫建設,協助推展社會公益
      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四)獻身本縣社會教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五)其他對本縣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三、個人、企業或團體於近二年內,對縣政建設或社會公益等具有特殊貢
    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推薦並由本府審查通過後,得依本要點規
    定頒授榮譽獎章:
(一)對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確有重大績效。
(二)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行,對縣政建設確有重
      大貢獻。
(三)參與國際性競賽等相關活動,成績優異,為國爭光。
(四)積極參與縣政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各項建設,對本縣經濟、
      社會、教育及文化等發展確有重大貢獻,或具有其他對縣政建設等
      相關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五)參加或興辦社會公益或慈善事業,個人捐資金額一次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相當價值);企業
      、團體捐資一次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
      三千萬元(或相當價值)。
四、凡符合第二點或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附屬機關填
    具彰化縣「榮譽縣民」具體事蹟推薦表或彰化縣「榮譽獎章」具體事
    蹟推薦表一份(格式如附表一、二),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推薦。
    各機關、團體或資深榮譽縣民(獲頒榮譽縣民滿一年者)對符合第二
    點各款規定之人士,亦得填具前項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
    本府推薦。
五、「榮譽縣民」及「榮譽獎章」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辦理。
六、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另置委員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任期為二年: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人事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民政處處長
(四)文化局局長
(五)社會人士二名
七、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榮譽縣民及榮譽獎章資格之審查。
(二)關於撤銷榮譽縣民及榮譽獎章資格之審查。
八、本小組視個案召開審查會,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作成各項決議。
九、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十、凡經核定之「榮譽縣民」,由本府公開頒授「榮譽縣民證」,並享有
    下列之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縣舉辦之重大慶典、縣政建設、地方文化等活動。
(二)定期寄贈本府出版之刊物。
(三)透過信件、電話或傳真等設施,參與本府所舉辦之縣政建設意見通
      訊活動。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營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五)凡應邀參加頒授證書,居住國內者補助經費新臺幣三千元;居住國
      外者除補助經費新臺幣三千元外,另覈實支付交通費最高限額新臺
      幣二萬元,於當年度編列補助款預算額度內支應。
    凡經核定之「榮譽獎章」之一般民眾、企業或團體,由本府公開頒授
    「榮譽獎章」,並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縣舉辦之重大慶典、縣政建設、地方文化等活動。
(二)定期寄贈本府出版之刊物。
十一、經頒授榮譽縣民或榮譽獎章者,如有違反頒授條件或其他違法行為或
      不名譽之行為,經本府審查小組審查認定後,得撤銷其榮譽縣民或榮
      譽獎章資格。
十二、榮譽縣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十三、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民政處辦理,並得視業務需要由業務主管單
      位派員協助之。
十四、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