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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3 2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代金及土地變更回饋金估價工作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新字第1100295978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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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議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代金或土地變
    更回饋金,設立容積代金及回饋金估價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工作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委員分別就下列
    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財政處、地政處、建設處、主計處、工務處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
      經、土地開發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共三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工作小組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且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成員人數合計應佔出席成員三分之一以上。
    本府派兼委員倘因故無法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三、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視容積代金或土地變更回饋金估價報告書(以下簡稱估價報告書)
      內容有無錯誤、疏漏。
(二)檢視勘估標的有無參考同區段實價登錄案例,評估鑑定價值是否明
      顯偏離市場價值。
(三)檢視估價報告書土地變更前後價值差異估價是否合理。
(四)提供建議並評議容積代金或回饋金合理性。
四、工作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之。成員因故出缺時,繼
    任成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五、工作小組成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
    議內容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六、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時得邀請不動產估價師及有關機關列席,估價報告
    書之簽證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估價報告書說明。
    容積代金或回饋金申請人出席工作小組會議人數以三人為限,並得於
    會議中陳述意見。
七、估價報告書經工作小組檢視後評議容積代金或回饋金。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以估價報告書業經工作小組檢視,而主張減免其錯
    誤、疏漏之責任。
八、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審查費
    。
九、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容積代金專戶年度預算支應。
    專戶成立前,暫由本處業務費用支應。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