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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違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0930240346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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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
    之一、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罰鍰案件,依循行政
    自我拘束原則暨裁量正當性原則予以適當及有效裁處,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減少民眾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係考量行為人之違規次數及性質等因素而訂定,其詳細規定如
    附表。
    附表所稱第一、第二順序場所係依行政院訂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營建管理部分」規定,第一順序場所為:A1 類組、B1  類組、B2
    類組、B3 類組、B4 類組,第二順序場所為:D1 類組、D5 類組
    、F2 類組、F3 類組、H1 類組;所稱違規次數係指本基準發布實
    施後之查獲違規次數。
三、裁處時應以違反事實認定之,注意程序合法、完整,並依附表所訂基
    準表量罰。
四、對於違規案情較為特殊者,得依照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
    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本基準經核定後發布實施。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