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對農會辦理農(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審查工作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115年9月11日府農輔字第1150367107號函
法規體系: 農業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為使政府的福利資源落實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加強督導基層農會確實辦理會員、非會員參
    加農(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審查工作,以確保被保險人之權益。
二、依據: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及「實際從事農
    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辦理機關:彰化縣政府
四、適用對象:彰化縣轄下各基層農會
五、實施期間:每年四月至六月
六、實施方式:  
   (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於抽查前函文通知各農會抽查日期,並請農會準備相關抽查資料。
   (二)、抽查項目:「抽查農會辦理新申請加保案件情形」、「抽查農會辦理年滿六十四歲四個月及六十三歲六
        個月被保險人資格認定情形」、「抽查農會辦理內政部戶籍異動等農保清查案件情形」、「抽查農會辦
        理入監服刑之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認定情形」、「抽查農會辦理長期旅居國外之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認定
        情形」及「抽查農會辦理農民退休儲金資格認定情形」等相關農保清查。
   (三)、抽查件數:至少二十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五件者應全數抽查。
   (四)、抽查結果:
        1. 抽查結果函送受抽查農會並請限期改善。
        2. 抽查結果及改善情形函報衛生福利部及農業部備查。
 
七、抽查考核:抽查結果列入農會前一年度考核特殊功過加、扣分項目,其考核配分如下:
(一)、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且應清查案件,均於期限內完成者,會議紀錄及資格審查清冊均按月送府備查,加
      六分。

(二)、查核結果有案件未符規定者,或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清查仍未完成清查之案件,每件扣二分,最高扣
      六分。

(三)、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及資格審查清冊未按月送府備查,每件扣二分,最高扣六分。
八、本抽查作業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