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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施工計畫書內容,以加強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建築施工管理,提升建築物施工品質、安全及衛生,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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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施工(拆除)計畫書,分為以下二類:
(一)特殊性案件:
1.適用彰化縣政府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案件。
2.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工程。
3.拆除執照工程其拆屋規模達地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
4.基地範圍境界線起算水平距離六公尺內同時有地下層施工。
5.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
(二)一般性案件:前項以外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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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二款所定一般性案件之施工(拆除)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建築執照字號。
4.工程規模。
5.工程造價。
6.工程承攬金額。
(二)工程相關人員組織基本資料:
1.起造人。
2.監造人。
3.承造人。
4.專任工程人員。
5.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6.工地主任(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包含工程金額及規模、工地主任姓名、工地主任證號、派駐工地期間)。
7.工地負責人。
8.營造業技術士資訊(包含專業工程項目、特定施工項目、特定施工項目金額規模、技術士種類、技術士證號、派駐施工期間)。
(三)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
(四)預定進度及作業時間。
(五)勘驗預定申報流程及範圍。
(六)自主品質管制措施。
(七)建築基地周邊調查(含公共設施)。
(八)施工場所配置及圖說:
1.各項安全衛生維護設施。
2.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
3.工務所設置位置。
4.機具材料堆置位置。
5.加工場位置。
6.施工圍籬美化之相關設計圖說及設置位置標示。
(九)工地環境維護:
1.噪音及振動防制措施。
2.相關營建污染及灰塵散播防制措施。
3.公共設施維護措施。
4.營建廢棄物處理措施。
(十)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
1.開挖土石方計算及處理方式。
2.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報表。
3.剩餘土石方清除清除機具內容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等說明。
(十一)塔式起重機具設備使用計畫:
1.使用塔式起重機具設備者,應檢附施工計畫、勞工安全衛生及交通維持之主管機關同意核備文件。
2.無需使用塔式起重機具者,應檢附切結書。
(十二)交通安全維護計畫(含大型工程車車輛進出工地及營建材料吊掛作業管制措施)。
(十三)地下室施工作業:
1.地下層開挖擋土措施。
2.挖土工程施工及流程安排。
3.地下層開挖之止水及排水措施分析評估。
4.安全觀測系統(儀器、數量、安裝位置圖、觀測頻率及管理值表)。
(十四)鄰房安全維護措施:
1.現況鄰房調查及距離。
2.開挖深度及影響評估。
3.擋土設施及支撐安全維護設施。
4.事故發生之處理及緊急應變措施。
(十五)施工風險評估報告。
(十六)防災及緊急應變措施:
1.鷹架系統施工及安全維護措施。
2.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及安全維護措施。
3.墜落物防護及安全維護措施。
4.開口安全防護措施。
5.地下室通風及毒氣安全維護監測措施。
6.火災預防措施。
7.天然災害(颱風、豪雨、地震)防救措施及檢查(核)表:
(1)彰化縣建築工程防颱作業工地自主檢查表。
(2)彰化縣建築工程地震災害後工程設施檢核表。
(3)人為災害(火災、坍塌、墜落)防救措施。
(十七)施工災害緊急應變及通報計畫。
(十八)建築工地紅火蟻防治工作計畫:
1.紅火蟻清查及防治措施。
2.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
(十九)建築工地登革熱防治工作計畫。
(二十)建築工程落實污染防制(治)輔導紀錄單、公共工程建築工程環境維護輔導紀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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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一款所定特殊性案件之施工(拆除)計畫書,除載明前點所定事項外,並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要:結構與施工法概要、地下室擋土工法概要(擋土措施之種類、規格、開挖剖面圖)。
(二)基地環境概況:基地現況與四周基地地下管線及構造物現況調查、基地土層分布特性、地下水位。
(三)地下室施工作業:地下層開挖擋土支撐系統之應力分析及檢討(各階段開挖壁體變形量、水平支撐設定壓力及地面沉陷分析)、開挖面之上舉、隆起及砂湧、管湧及整體穩定分析、地質改良工法之施工方式及藥液成分管制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改良範圍)。
(四)鄰房安全維護措施:開挖可能導致鄰近一定範圍地盤沉陷分析評估、開挖深度一定範圍鄰房及公共設施現況調查(含鄰房樓層數、構造、基礎型式初判及周邊道路探測(如透地雷達等方式)、鄰房保護措施。
(五)工法說明:如施工程序及管制要點說明、逆打柱承載重核算、高空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地下室照明、通訊設備、鋼骨樓層、樓板進度配合、地下室緊急逃生措施、地下室各層樓板混凝土養護、地下室運土計畫、垂直墜落物防範措施、地錨設計、施工拉拔力檢測。
(六)其他視案件規模或類型,應檢附文件:
1.土壤鑽探試驗結果報告。
2.抽水及停止抽水計畫計算。
3.構台應力分析及設計。
4.緊急搶修及救災應變方式。
5.特殊模板應力分析及設計。
6.地下連續壁或反循環基樁等施工方法之污染防治措施。
7.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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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計畫書應於開工報請備查作業:
(一)特殊性案件:起造人或承造人委託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大地技師公會、其他經本府同意之專業機關或團體辦理計畫書技術性諮詢作業且無修正意見後,將諮詢結果文件送本府備查。
(二)一般性案件:由主管建築機關自行辦理備查。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如未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應於申報開工前申請土地鑑界,以確認土地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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