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建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
| 三、 |
調查專業人員之培訓資格如下:
(一) 經學校薦送之現職教育人員。
(二) 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並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三) 志願報名並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府確認者,不得參加培訓:
(一)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 四、 |
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 初階培訓:每年一次。
(二) 進階培訓:每年一次。
(三) 高階培訓:每年一次。
(四) 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
| 五、 |
前點各款培訓,依教育部所定及彰化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性平會)建議之課程內容辦理。 |
| 六、 |
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調查知能高階結業證書者,由本府提報本縣性平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應至少參加以下活動之一:
(一) 每三年參加一次精進培訓。
(二) 每年參加教育部、本府、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以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一次。 |
| 七、 |
人才庫包含之個人檔案資料如下:
(一) 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
(二) 受訓經歷、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
(三) 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級。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
| 八、 |
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屬應自人才庫移除者,由本府公告禁止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一年:
(一) 已報名參加第六點第二款之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未通過相關測驗。
(二) 違反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經本縣性平會審查確認。
前項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應於禁止期間內完成第六點第二項所定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取得結業證書或通過之證明。 |
| 九、 |
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並自人才庫移除:
(一) 違反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二) 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期間內,未取得完成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之證明。
(四) 有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並由本縣性平會審查確認。 |
| 十、 |
學校應就校內教育人員參與培訓情形及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具體績效,辦理相關考核及鼓勵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