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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南北管實驗樂團組織章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戲字第1150173592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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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南北管實驗樂團組織章程
一、宗旨及隸屬關係
(一)彰化縣立南北管實驗樂團(以下簡稱本團)本樂團以保存、傳承及推廣南北管曲藝,促進其於彰化地區之深耕發展及永續經營為宗旨。
(二)彰化縣立南北管實驗樂團,隸屬於彰化縣政府。
二、團長職責及資格
本團置團長一人,由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長兼任,綜理本團營運、演奏及整體發展等事項。
三、副團長職責及資格
本團置副團長一人,由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襄助團長推動本團各項業務,並於團長不在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四、執行秘書職責及資格
本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傳統戲曲及文化資源科科長兼任,或由承辦單位主管擔任,協助團長及副團長統籌辦理本團相關行政事務。
五、行政團隊職責及資格
(一)行政:
      1.負責本團演出活動之接洽與聯絡。
      2.彙整師資簽到資料並辦理鐘點費請領事宜。
      3.辦理本團相關活動資料之蒐集、整理與建檔。
      4.協助樂譜教材之編印、管理與保存。
      5.辦理團服之保管、清點及發放事宜。
      6.辦理樂器之保管、清點及保養事宜。
      7.辦理團員出缺勤、成績考核之紀錄與整理。
      8.辦理團員招募及甄選相關事宜。
      9.編訂本團年度行事曆。
      10.行政人員由文化局傳統戲曲及文化資源科承辦人員兼任。
(二)會計:
    1.負責本團各項經費之帳務管理,包含團費、補助款及演出
      收入等。
    2.會計人員由文化局會計承辦人員兼任。
(三)出納:
      1.負責本團各項款項之收付與發放事宜。
      2.出納人員由文化局出納承辦人員兼任。
六、駐團教師職責及師資條件
(一)聘任及職責:
      本團得視實際教學及演出需要聘任駐團教師若干人,負責本
      團之訓練、教學進度規劃、團員考核、演出指導及相關傳習
      推廣事項,並協助辦理招生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師資條件:
    1.具備相關專長之合格教師。
    2.未具教師資格者,應具備南北管相關才藝專長,並檢附
 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
 (2)曾被中央或其他地方縣市認定為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
 (3)曾經擔任或現任南北管館閣團(社)長或館先生。
 (4)曾經或現任本縣傳習計畫南北管研習班指導教師或本縣
   南北戲曲教育扎根計畫指導教師。
七、助理駐團教師職責
    本團得視教學需要,聘任助理駐團教師若干人,協助駐團教師辦
    理訓練、教學、團員考核、演出及相關事務。
八、聘期及不予續聘事由
(一)聘期:
    駐團教師及助理駐團教師採一年一聘制;其聘任期滿是否續
    聘,由文化局依實際教學需求及工作表現,並參酌相關規定
    綜合評估後辦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查證屬實者,得不予續聘:
      1.於當年度內,未依規定辦請假,無故缺勤累達三(含)以上
        者。
      2.有行為不當、重大工作疏失,或其他足以影響本團聲譽之情
        事,經文化局評估認定不適任者。
      3.經文化局依專業或行政評估,認定不適合繼續從事教學工作
        者。
九、教師鐘點費及其他費用
(一)鐘點費:
      1.駐團教師鐘點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如為重要傳         
        統表演藝術保存者,每小時得支給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助理駐團教師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二)其他費用:
    駐團教師及助理駐團教師,凡配合本團參與演出或比賽者,
    得視實際情形補助交通費、誤餐費。
十、班長職責
  (一)南管實驗樂團及北管實驗樂團各設置一名班長,由駐團教師指
      派表現優良團員擔任。
  (二)職責:
      1.協助駐團教師辦理簽到及團員點名事宜。
      2.協助維護樂團秩序,並管理樂器之借用與歸還。
      3.協助樂譜之印製、領用登記及存譜整理。
十一、 副班長職責及代理方式
       南管實驗樂團及北管實驗樂團各設置一名副班長,由駐團教師
       指派表現優良團員擔任,並於班長不在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
       代理其職務。
十二、本團經費來源及支出項目
(一)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付。
(二)支出項目如下:
  1.駐團教師及助理駐團教師鐘點費。
  2.駐團教師、助理駐團教師及團員參與演出或團練之保費。
  3.樂器維修與添購。
  4.參與對外演出相關費用。
      5.本團年度公演及成果發表相關費用。
      6.其他經核定之必要支出。
十三、團員資格
      年滿十八歲以上且具備相關南北管音樂彈唱基本能力,並經過
      本團招考通過者。
十四、團員人數
(一)南管實驗樂團:以三十五人為上限。
(二)北管實驗樂團:以三十五人為上限。
十五、團員管理規定
  • 團練時間:每年度辦理團練四十五次,每次三小時。
  • 團員應遵守本團組訓規定,非具正當理由,不得任意退團。
  • 學習態度良好、表現優良之團員,得予以表揚或獎勵。
  • 團員如有遲到、早退、不服管理或其他不良行為,致影響團務運作者,得報請教師同意後,予以退團。
  • 團員於半年內請假或缺席達五次(含)以上者,予以退團;彩排視同演出,無故未到者,併入缺席次數計算。
  • 經退團者,如欲再行入團,應重新參加招募或甄選。
  • 公共樂器因個人因素致遺失或損壞者,應依實際情形負賠償責任。
  • 團員於排練及演出時,應尊重駐團教師之指導,並專心投入相關活動。
  • 若團員有行為不當、涉及非法行為,或其他足以影響本團聲譽之情事,經查證屬實並由文化局認定不適任者,得予以退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