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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所屬學校及民間團體參與國際競賽交流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5017391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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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學校及民間團體走向國際,提升國際競爭力,並建立公平、透明之補助標準,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與資格: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並檢附證明文件:
(一)體育類競賽:
1.補助對象:
(1)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2.補助資格:
(1)出國參與各項國際競賽者,應經教育或體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授權或徵召,並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或官方賽事公告文件,以資證明。
(2)須檢附「國家代表隊資格證書」影本等佐證文件。
(3)代表學校之學生,應具該校正式學籍;代表本縣之社會人士,應於本縣設有戶籍,且設籍期間達一年以上。
(4)其他具有特殊優良之體育賽事表現,且績效卓著,足以提升本府形象者,亦得納入之,不受前述各款之限制。
(二)藝術類競賽:
1.補助對象: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補助資格:
(1)經國外政府機關或團體邀請,赴國外參加藝術類競賽(含音樂、舞蹈、戲劇等)者。
(2)代表學校之學生,應具該校正式學籍。
(3)同一學校兩年內不重複補助。
(三)國際交流:
1.補助對象: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補助資格符合國中學生國際教育見學或高中學生遊學營計畫者。
三、補助分類與標準:如附表。
四、申請與審查程序:
(一)申請時間:活動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審查機制: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由本府教育處組成「國際競賽交流審議小組」審查。
(三)應備文件:檢核表(附件1)、申請計畫書(含行程、預計效益)(附件2)、經費概算表(附件3)、參賽證明或邀請函。
五、經費核銷與成果回饋:
(一)核銷時限:獲補助單位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報請本府辦理核銷。
(二)成果回饋
1.獲補助單位須於核銷時提交成果報告(含文件、圖片或影片)(附件4),成果報告無償授權本府為業務推動使用,本府並得分享於相關網站
2.義務推廣:獲補助單位應配合出席本府所辦理之國際教育分享會或相關推廣活動至少一次。
六、管制與限制:
(一)同一活動已獲得中央部會補助者,不得重複向本府申請同項目經費。
(二)經獲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出國計畫時間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核准後始可辦理。
(三)申請資料如有虛報、浮報,除繳回補助款外,自撤銷處分確送達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本作業原則未盡事宜,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彰化縣政府補助各機關學校團體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要點或相關法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