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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防水擋板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水防字第1150122304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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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防水擋板借用之申請及管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水利資源處。
三、
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組織及團體等(以下簡稱借用單位)借用防水擋板應填寫彰化縣政府防水擋板借用單(以下簡稱借用單,如附件),借用程序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向本府申請。
(二)學校、社區等其他團體向所在轄管公所申請核可後,由該公所向本府提出借用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府同意後借用。但有緊急情況者,得經本府同意後先行借用,借用單位應於借用後七日內向所在轄管公所補送借用單。
四、
借用單位借用防水擋板時,應派人進行點交,並應自備運輸工具載運防水擋板。
五、
借用防水擋板,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防水擋板借用期間,借用單位每半年應回報使用狀況及數量(詳回報表),並配合本府需求回報使用情形。
(二)防水擋板借用及歸還時,借用單位應確認返還數量及檢查防水擋板是否損毀,並協助清理。
(三)借用單位應負管理責任,防水擋板有損毀或遺失等情形者,應立即通知受理申請機關(單位)。
(四)借用單位不得將所借用之防水擋板轉借他人。
(五)若有不當使用或保管情事發生,將列入後續是否借用之參考。
(六)因防汛、業務或本府認定之緊急情事需要,得於借用期間要求借用單位立即歸還防水擋板,借用單位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