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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育網路中心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彰化縣政府府教網字第115005152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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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建構本中心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 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中心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中心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
本中心預算員額未滿五人,得免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但指派專人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
四、
本中心安全及衛生防護人員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上班日每日查收:
(一)專線電話:(04)7237182
(二)電子信箱:u871015@chc.edu.tw
五、
因本中心免設委員會,中心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申訴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人)向上級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行為人為本中心首長,亦同。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六、
本中心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中心得依相關法令調整之。
如已發生重大人身侵害,本中心應通報警察單位及消防單位為緊急處置及送醫,並通知家屬。
七、
本中心應依申訴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中心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依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八、
本中心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場合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九、
本中心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作為。
十、
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中心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中心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危害預防等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中心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款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中心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本中心主管應關心同仁相處情形及工作狀況,以及時察覺職場霸凌事件, 降低傷害程度。
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