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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補助工會團體購置行政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勞工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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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工會團體行政作業效能,強化服務品質,保障勞工權益,特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工會團體,係指本府所轄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即聯合組織會址應設於本縣區域範圍內,並向本府登記及請領登記證書者。
3
補助條件及項目:
購置工會團體辦理會務之行政設備,其項目如:冷氣、飲水機、錄音錄影設備、多功能事務機、空氣清淨機、桌上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筆記型電腦、投影機、印表機、碎紙機、電話機、屏風、文件櫃、會議桌椅、辦公桌椅、電話總機系統、擴大機無線麥克風。
 
4
補助金額及數量上限:
  1. 補助金額上限:年度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團體支出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另百分之十的自籌款由工會團體自行籌措)。
  2. 補助數量上限:單一設備最高補助數量不得逾工會團體會址廳舍數量,惟文件櫃、會議桌椅及辦公桌椅部分,應視會務實際所需,其上限應兼顧合理性及必要性。
5
最低使用年限:
工會團體購置之設備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汰舊換新時如未達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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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程序:
  1. 符合補助對象者,應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函報當年度購置行政設備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經費需求、補助條件、項目、金額、數量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預期成效等項目,向本府提出申請。各工會團體每年度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2. 工會團體送本府之計畫內容應依前述所定補助條件、項目、金額、數量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辦理,但如確有超過規定之需求,工會團體得於計畫中敘明必要性及合理性,經本府審查通過,並經勞動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各工會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審查順序,依當年度購置行政設備計畫書函報本府先後順序,進行審查。
  4. 本項補助經費來源為勞動部,於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即不再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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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 受補助工會團體於執行計畫結束十五日內,且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相關收據正本、結案報告及相片(需有補助文字及財產標籤)、支出明細表、領據及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函送本府核撥經費。
  2. 補助費用於補助額度內實報實銷,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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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及考核:
  1. 工會團體應依核定內容及辦理期程確實執行,計畫如有變更內容,應先報本府,並經勞動部同意後始得辦理,如經查明經費支用項目或使用用途有不符計畫目的及原核定項目、單價及數量之情形,本府除應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 工會團體使用補助款所購置行政設備,應依規定造冊列管,並清楚標示購買年度及「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字樣,且應妥為運用及保管,不得有挪為私人用途之情事。
  3. 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府查核。
  4. 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團體使用補助款所購置行政設備之使用及保管情形,並得列為未來是否再予補助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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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