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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150006829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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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彰化縣政府公地放領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公地耕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案件之審查。
(二)關於公地養殖用地承租人申請承領案件之審查。
(三)其他依法辦理公地放領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四人,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建設處處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水利資源處處長。
(七)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
(八)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
(九)交通處處長。
(十)地政處處長。
(十一)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地政事務所主任代表一人。
(十三)縣租佃委員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地政處處長代理之。
五、本小組設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地政處派兼,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
    文書會議紀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六、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於公地放領工作結束後解散。
 
七、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業務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