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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平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管字第1150010609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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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及推動彰化縣營建產出物管理政策,協調主導營建產出物相關業務,設彰化縣政府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營建產出物,包含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及本小組認定之物料者。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轄內工程營建產出物減量及平衡。
(二)擴增營建產出物去化管道。
(三)落實營建產出物全流向追蹤機制。
(四)其他本府主導營建產出物管理有關事項。
四、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資源處(以下簡稱水資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水資處副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三)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副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副處長。
(六)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副處長。
(七)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副處長。
(八)本府交通處副處長。
(九)本縣警察局副局長。
(十)本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十一)本縣文化局副局長
(十二)相關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資處科長以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由水資處、工務處、農業處、地政處及環境保護局各派一員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但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有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由主席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得依規定酌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水資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