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22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關字第1140516243號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雇主、求職者或受僱者(被害人)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心理諮商之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指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勞務提供地於彰化縣轄內。
(二)為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求職者或受僱者身分者。
三、本規範所稱心理諮商,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
四、申請本規範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
  1. 徵詢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接受心理諮商之意願。
  2. 心理諮商以使用單位內部既有資源為優先(如公司內部之員工協助方案),並得使用彰化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之諮商服務。如仍有不足,由雇主評估實際需求提供或轉介其他付費心理諮商服務,所支付心理諮商費用得於諮商結束三十日內(以申請補助次數中之最後一次諮商日期認定)向本府申請補助。
  3. 同一諮商案件如已請領其他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規範之補助。
(二)求職者或受僱者(被害人)
  1. 得使用彰化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之諮商服務。如仍有不足,由實際需求提供或轉介其他付費心理諮商服務,所支付心理諮商費用得於諮商結束三十日內(以申請補助次數中之最後一次諮商日期認定)向本府申請補助。
  2. 同一諮商案件如已請領其他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規範之補助。
五、本規範補助雇主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心理諮商服務之費用,單次諮商至少需四十分鐘以上,每次諮商補助上限新臺幣兩千元,每案最多補助六次。
六、僱用受僱者五百人以上之雇主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所提供之兩次心理諮商協助(需佐附證明文件給主管機關),故此計畫補助從第三次心理諮商起算,最多補助六次。
七、本補助方式以雇主、求職者或受僱者(被害人)墊付心理諮商費用,再向本府申請補助為原則。申請補助時由雇主、求職者或受僱者(被害人)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一)雇主
  1. 申請書(附件二)。
  2. 領據(附件三)及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3. 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或自然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之勞工保險資料或其他受僱證明文件(附件四)。
  5. 心理諮商費用收據正本。
  6. 切結書。
  7. 職場性騷擾通報單或其他相關證明佐附資料(例如:僱用受僱者五百人以上之雇主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所提供之兩次心理諮商協助,需佐附證明文件給主管機關等等)。
(二)求職者或受僱者(被害人)
  1. 申請書(附件五)。
  2. 領據(附件六)及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3. 受僱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之勞工保險資料或受僱證明文件(附件四)或求職證明文件。
  5. 心理諮商費用收據正本。
  6. 切結書。
  7. 彰化縣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案件申訴書或其他相關證明佐附資料(例如:職場性騷擾申訴書、調解紀錄、訴訟證明文件等等)。
八、申請人所送補助案件,不符本規範規定者,該案件不予補助。申請人如未符合本規範而受領補助者或偽造文書或有重複申請補助情形,本府除追繳所補助經費外,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受補助之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及相關主管機關後續辦理案件追蹤、現場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
十、本規範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停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經費預算被刪除或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規範之補助時,本府得停止補助或自始不補助。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