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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綠用字第1140426075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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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相關事務,以確保本碼頭安全及維護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2點
本碼頭範圍及船席位配置圖如附件一之附圖,其船席位之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一般泊位:共十席船席位。
(二)簡易泊位:共九席船席位。
本碼頭可停泊船舶規模:
(一)船長:三十公尺以下。
(二)船寬:十二公尺以下。
第3點
申請人從事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或執行離岸風場運送業務之船舶運送業,得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請使用本碼頭泊位,其申請方式如下:
(一)一般泊位: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開放泊位數及受理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並與本府簽訂契約,契約期間為五年。
(二)簡易泊位: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開放泊位數及受理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並與本府簽訂契約,契約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應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提出申請;泊位申請人若逾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提出者,本府不受理。
第一項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船數多於船席位數時,其決定方式如下:
(一)一般泊位:每次皆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停泊船舶。
(二)簡易泊位:每次皆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停泊船舶。
第4點
申請使用本碼頭泊位者,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泊位使用申請表:一般泊位(附件一)、簡易泊位(附件二)。
(二)公司或社團法人立案證明文件,申請人如屬船舶運送業,需檢附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三)船舶規格表(附件三),並需檢附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四)船員名單(附件四),並需檢附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影本。
(五)申請人屬委託船舶運送業代為執行離岸風電場客貨運送者,需檢附船舶運送委託書(附件五)、船舶規格表(附件三)及船員名單(附件四),且受委託之船舶運送業需檢附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六)其他視案件性質要求提送之文件。
第5點
經本府同意使用本碼頭者,申請人應依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繳交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
申請人除依前項收費標準繳納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並應依繳納保證金,保證金以碼頭使用費百分之十計收。
本港如經本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放予民間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營運,並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後,申請人應配合於本碼頭使用期屆滿前與民間機構辦理契約換約或另簽訂契約,民間機構提供之契約年限須不低於原契約,倘申請人不同意換約或未與民間機構簽訂契約,視為終止本碼頭使用,預繳未到期之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將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並全額退還保證金。
公務船舶及配合本府政策需求或其他特殊需要考量,並經本府核准者,得免收碼頭使用費、管理費及保證金。
第6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通知申請人終止其使用:
(一)配合彰化漁港土地或水域整體規劃等情形必須收回,經本府於三個月前通知者。
(二)申請人未於本府指定期間繳納碼頭使用費、管理費及保證金且已逾一個月,經催告一個月仍不繳清者。
(三)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如屬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前終止者,本府將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預繳未到期之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並全額退還保證金。如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前終止者,本府得沒入已收取碼頭使用費、管理費及保證金。
第7點
申請人船舶進出本港須於進出前通知海巡署人員,並於進出本港時,持本府核發之同意使用本碼頭文件供海巡單位進行安檢。
第8點
申請人行駛船舶應遵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航行,進出本港請依先到先進(出)原則進出本港,且前後船舶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
船舶停泊或駛離本碼頭時,應注意本港進出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漁船先行,如發生海難災害事故,請立即通報海巡人員及本府人員。
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船上財物保管,若遇颱風、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出租方責任而導致船舶受損,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第9點
為維護本碼頭航行安全,申請人應掌握航道與港區水文狀況及潮汐變化等相關資訊,並遵循交通部公告之彰化風場航行空間船舶交通服務指南。
第10點
船舶經本府同意停泊本碼頭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治安、保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及管理有關法令及港區規定。
(二)進出本碼頭時,應避免衝撞碼頭並注意出入船舶動態。
(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船上財物保管。
(四)不得申請使用範圍外作業或轉予第三者使用。
(五)不得將垃圾、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海或將私人物品堆放於碼頭區域。
(六)不得於碼頭設施張貼廣告或從事營業行為。
(七)本府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本碼頭時,申請人應配合將船隻移泊他處。
(八)不得有損本府權益之相關事項等。
(九)其他經本府公告禁止之行為。
(十)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申請人若違反上述規定,經書面通知一次仍未改善者,本府得終止使用、沒入已收取之碼頭使用費、管理費及保證金,並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受理泊位申請。
本碼頭設施因可歸責於申請人或行為人之事由致生損毀或滅失,申請人或行為人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本府得逕為修復後,向申請人或行為人追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或行為人應照價賠償。
第11點
船舶如因緊急避難需要而臨時停泊於本碼頭,應至少提早三十分鐘通報海巡署及本府人員,並於緊急避難事件發生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填寫緊急避難臨時泊位備查表(附件六)送本府備查,船舶應於緊急避難事件原因消滅時儘速駛離本碼頭,如經本府通知或公告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未駛離者,比照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第12點
船舶未經本府同意進入本碼頭區域停泊者,應於本府通知或公告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駛離本碼頭,逾期未駛離者,應依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自停泊日起以每船每日新臺幣五萬元計收其碼頭使用費並以每船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收管理費;本府得予移置或拖吊,其移置、拖吊所需相關費用,由船舶所有權人或違規行為人負擔。
第13點
申請人使用本碼頭完畢後,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本府得代為履行並追償所需費用。
第14點
為業務或本港安全需要,本府得隨時派員瞭解申請人使用狀況或請求提供有關資料,申請人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