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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崇孝行理念,藉由發掘孝行事蹟
,獎勵孝行楷模,鼓勵社會大眾見賢思齊,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
行動,以營造溫馨、和樂家庭,增進社會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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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薦單位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級學校、機關團體、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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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標準: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彰化縣,不分性別、年齡、職業,
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三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
人。
(二)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
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事
蹟,分類如下:
1.長期陪護: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2.善用資源: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
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3.扶助實現: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
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4.同心協力: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結
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5.顯親傳孝: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
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
,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三)前款所列具體孝行事蹟,由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
楷模。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1.曾獲本獎項。
2.同一家庭或同一孝親對象曾獲本獎項。
3.五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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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名額及程序(附表一):
初選:各推薦單位辦理。
(一)推薦名額,並列為孝行楷模者不在此限:
1.彰化市公所、員林市公所依各事蹟推薦三名,餘鄉(鎮)
公所依各事蹟推薦二名。
2.各級學校、機關團體、企業依各事蹟推薦一名。
(二)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1.各推薦單位於規定截止日前向本府申請推薦。
2.各推薦單位應確認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齊備,
加蓋機關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並就所受理被推薦人之文
件資料辦理初選後,依規定名額提報本府複選。
3.各推薦單位初選得視需要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
、作業方式,由各推薦單位訂定之。
4.各推薦單位應確實查訪瞭解被推薦人與孝親對象平時互動
及生活狀況,確認被推薦人是否符合第三點所定推薦標準
,並作成紀錄及填寫實地訪查表等書表。
5.被推薦人如為兒童(未滿十二歲)或少年(十二歲以上未
滿十八歲),於實地訪查時,應注意是否有符合「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並適時轉介或提供社福資
源。
6.各推薦單位應依第三點第二款所定之事蹟擇優提報。
7.各推薦單位提報初選名單時,應依序檢附下列文件:
(1)初選意見表(附表二)。
(2)實地訪查表(附表三)。
(3)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及相關佐證資料(同意書、戶
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附表四)。
(4)孝行楷模生活及事蹟照片(附表五)。
(5)同意書(附表六)。
複選:由本府辦理。
(一)由民政處召集教育處、社會處及專家學者組成複選工作小組
(以下稱複選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書面資料審議,會議
得邀請推薦單位列席說明,名額由本府擇優遴選;並自獲選
者中擇優提報參加內政部全國孝行楷模選拔,提報名額依內
政部規定;未獲選本縣孝行楷模者,由各推薦單位自行決定
是否另予表揚。
(二)評審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複選小組成員出席,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人員決議通過。
(三)複選小組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訪查結果提於評審會議參
考;被推薦人為兒童及或少年者,應留意個案是否符合「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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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及表揚:獲選本縣孝行楷模者,由本府擇日辦理公開表揚,並
致贈每位孝行楷模牌匾一方及獎金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列為孝行楷
模者,孝行牌匾並列其名,獎金以一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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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推薦人無論是否獲選,其薦報文件資料均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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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推薦人獲選後其推薦事蹟、資格如不符本要點規定或相關資料為
偽造、冒用等不實者,經查證屬實,取消獲獎資格,被推薦人並應
繳回孝行牌匾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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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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