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點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道路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以減輕道路施工期間造成交通衝擊,與維持工區周邊道路交通順暢及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 第2點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施工:指因工程需要挖埋或占用道路施作工程。
(二)施工期間:指工程契約所載連續占用及挖掘道路之契約工期。
(三)工程主辦單位:指申請道路施工之單位。
(四)道路管理單位:指對於道路埋設或占用道路施作工程有核准或施作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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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點 |
工程主辦單位需提交通維持計畫並經彰化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核定:
(一)省道闢建、拓寬或有阻斷道路之他項工程施工時,其範圍占原有路面二分之一以上,且施工達二十日以上者。
(二)縣道闢建、拓寬或有阻斷道路之他項工程施工時,其範圍占原有路面二分之一以上,且施工達二十五日以上者。
(三)鄉道、其他道路路寬十二公尺以上道路闢建、拓寬或有阻斷道路之他項工程施工時,其範圍占原有路面二分之一以上,且施工達三十日以上者。
(四)工程主辦單位之交通維持計畫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提送審查,未依期限送審者,列下次審議。本會報將於送件截止日起,擇期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如決議需修正交通維持計畫,依會議結論期程完成修正,並就修正交通維持計畫提送本會報核定後,始得施工。
(五)工程主辦單位對於施工占用寬度大於八公尺,且挖掘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之大型占用道路施工工程,需檢附道路占用面積、道路挖掘面積及其使用時間。
未達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之交通維持計畫,由道路管理單位核定後,副知本會報、本縣警察局及該轄警察分局。
交通號誌路口因工程施工需暫停供電(含區段工作)致交通號誌無法正常運作者,需檢附交通維持計畫送道路管理單位核定後,始得施工。
交通維持計畫內容:
(一)工程概要:包括工程名稱、主辦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工程項目及範圍、施工時間(占用道路及挖掘道路應分開填寫)、施工時程及施工方式。
(二)交通現況評估:包括土地使用特性,且涉及道路特性須附道路現況圖(含路寬、路型、功能、基地出入口及車道分布)、交通特性(含交通流量、交通組成、行車速率及阻塞狀況)、公車路線及站牌分布情形、交通管制現況(含路邊停車管制方式、車道及號誌)。
(三)工程內容:包括施工進度、流程、時段、期間、方法、機具、材料及廢土等之進出方式(含施工機具、材料之處理及放置)、對施工影響地區之衝擊及防治(含噪音、空氣、水及廢棄物)。
(四)交通維持方案:包括預估施工影響交通範圍(須附圖示)、施工車道配置計畫(施工期間車道布置、疏導路線、引導措施及施工標誌)、交通管制配合措施(如路口槽化、單行道布置、號誌時制調整、轉向限制及路邊停車管制等)、公車路線調整或站牌之重新布置、行車通行安全措施、施工設施(含工程設備及交通設施)、復舊計畫及施工安全措施(含漸變段、緩衝區須附圖說)。
(五)工程主辦單位須主動提供交通號誌路口因施工需暫停供電時,維持交通號誌正常運作之臨時供電計畫。
(六)緊急應變計畫。
(七)大眾資訊服務提供計畫:包括新聞媒體、廣播、平面媒體或網路資訊及施工影響範圍宣傳單或告示牌。
(八)其他必要事項。
送審程序(如附件一):
(一)符合第一項所列應提送本府審查之交通維持計畫,工程主辦單位於擬妥計畫後,應於施工前按彰化縣使用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檢核表(如附件二),送本會報審查。
(二)本會報得視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先行召開會議審查並於通過後,再提送本會報核定,並副知道路管理單位、本縣警察局(含轄區分局與交通警察隊)、環境保護局、道路運輸管理單位及相關機關(單位)。
(三)正式施工前一週,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媒體發布消息或在施工臨近路段設立工程告示牌,並於施工前三天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規範等規定完成施工標誌、標線、引導措施及相關措施後始得動工。
本會報審查小組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時,必要時得邀集道路管理單位、本縣警察局(含轄區分局與交通警察隊)、環境保護局、道路運輸管理單位及相關機關(單位)、專家學者、交通工程技師或具交通專業之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
| 第4點 |
使用道路施工期間,經發現有違反交通維持計畫或異常狀況者,由各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其交通管理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會報:不定期邀集道路管理單位、環保單位、轄區警察分局等單位抽查各核定案件之執行狀況。
(二)道路管理單位:查處施工路段交通安全設施、施工範圍及施工時間是否按規定,若有不符應通知工程主辦單位儘速改善處理。
(三)環境保護單位:環境保護局或鄉鎮市公所負責取締施工者所造成之污染。
(四)警察局(含轄區分局與交通警察隊):負責查處施工機具任意堆放於道路上、工程車任意占用車道及未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掛警告標示等安全措施。
(五)道路運輸管理單位:協助公車(班車)路線或站位調整、停車格(場)封閉或啟用號誌調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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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點 |
工程主辦單位於執行交通維持計畫過程中,有變更執行內容之必要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不能依核准期程竣工或施工期程變動者,應於核准竣工日或變更之施工期程始日二十日前,邀集相關機關辦理會勘研議,確認後續交通維持措施。
(二)發生緊急災變狀況,應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分局,並逕為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同時邀集相關機關會勘研議,確認後續交通維持措施。
(三) 發現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窒礙難行,不能據以辦理者,應邀集相關機關辦理會勘研議,確認或變更交通維持措施。
(四)經查交通維持措施不足者,應邀集相關機關辦理會勘研議,並據以修正交通維持措施。
依前項規定辦理會勘研議之紀錄,應作為原交通維持計畫之附件,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提送修正之交通維持計畫交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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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點 |
交通維持計畫自核定次日起,未於六個月內開工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延期限仍未開工者,工程主辦單位須重新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