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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事件,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規定,為妥適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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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規定之統一裁罰基準詳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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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裁罰基準附表之壹、貳、參項次,有關違反買賣實價登錄規定,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賣方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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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