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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8 04: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既有未登記工廠聯接和美鎮嘉犁里及彰化市茄苳里兩地區廢污水聯合排放專管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綠工字第1140312852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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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轄內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納管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聯接和美鎮嘉犁里或彰化市茄苳里兩地區廢污水聯合排放專管,以本府未登記工廠納管輔導金及特定工廠營運管理金專戶,補助未登記工廠聯接廢污水聯合排放專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執行單位為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三、
補助之預算來源為本府未登記工廠納管輔導金及特定工廠營運管理金專戶。
四、
受理期間:
(一)自本要點公告起至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或經費用罄之日止。
(二)本要點受理名額不限,但實際補助名額依通過補助款核銷之順序辦理,如當年度經費用罄,主管機關得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五、
補助對象:
(一)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納管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管理執行單位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駁回納管申請或廢止工廠改善要點之核定。
    2、經管理執行單位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3、營業狀況為解散或歇業。
(二)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一規定經管理執行單位核准工廠登記,且營業狀況非解散或歇業。
六、
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放流井建置補助費用以一處為限,按每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算。
(二)連接管建置補助費用依實際連接長度,按每公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算。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之相關費用。
(四)前述各項建置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出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一申請人之總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七、
申請方式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方式:採書面申請,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受理申請。
(二)申請文件:工廠業者完成聯合排放專管聯接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經費。
    1、
申請書。(如附件)
    2、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主管機關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文件(含竣工圖說)。
    4、聯接工程經費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影本或載明買受人為申請人之發票影本)。
    5、工廠主體之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文字需清晰)。

    6、領款收據。
    7、檢具現場完工照片。
    8、委託書(委託辦理者需檢附)。
    9、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三)審查程序:
    1、主管機關依請領補助順序審查文件,並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2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逕予退件。
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不符合申領資格。
(二)以虛偽不實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支用。
(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