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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聯接廢污水聯合排放專管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綠工字第1150212742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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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轄內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之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聯接廢污水聯合排放專管,並補助其自廠內聯接至專管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執行單位為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彰化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
四、
受理期間:
(一)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計畫區廢污水聯合排放專管主幹管工程竣工後二年內,或經費用罄之日止,以先屆者為準;計畫區工程竣工日期主管機關將另行公告。
(二)本要點受理名額不限。但實際補助名額依通過補助款核銷之順序辦理,如當年度經費用罄,主管機關得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五、
補助對象:
(一)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之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經管理執行單位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駁回納管申請或廢止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
2. 經管理執行單位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3. 營業狀況為解散或歇業。
(二)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一規定經管理執行單位核准工廠登記,且營業狀況非解散或歇業。
(三)補助對象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且工廠位置須坐落於主管機關公告之計畫區範圍內或坐落於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畫區鄰近地區。
六、
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放流井建置補助費用以一處為限,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連接管建置補助費用依實際連接長度計算,每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之相關費用。
(四)補助金額之計算如下:
1.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金額依前二款規定覈實計算,不受申請人實際支出費用比例之限制;惟倘每單位(放流井/處;連接管/公尺)實際支出費用未達前二款金額時,則按其實際支出費用覈實支應。
2. 第三款之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出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金額合計,每一申請人之總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七、
申請方式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方式:採書面申請,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受理申請。
(二)申請文件:申請人完成廠內聯接至專管之工程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經費。
1. 申請書。
2.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 主管機關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4. 聯接工程費用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影本或開立予申請人之發票影本)。
5. 工廠主體之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文字需清晰)。
6. 切結書及領據。
7. 檢具現場完工照片。
8. 工程完工之竣工圖說。
9. 委託書(委託辦理者需檢附)。
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三)審查程序:
1. 主管機關依請領補助順序審查文件,並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2.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逕予退件。
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不符合申領資格。
(二)以虛偽不實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支用。
(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