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N型未來學院之場地,並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及青年從事集會或其他青年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國民。 |
三 |
本要點適用本府青年發展處所屬N型未來學院場域之會議室、諮詢室及戶外廣場(以下簡稱本場地)。 |
四 |
機關(構)、學校、人民團體、個人舉辦活動,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無償使用:
(一)青年就業或創業之相關講座或訓練。
(二)關於青年多元文化性質之活動。
(三)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及社會參與之活動。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
五 |
本場地借用時間原則如下:
(一)週二至週日之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六時及十六時至十九時等三時段,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國定假日不開放。
(二)每日最高申請使用二時段,申請使用次數每年最高以六時段為限。 |
六 |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填具場地借用申請表(附件一)及場地借用切結書(附件二),於使用日前十日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費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申請資料不完整,本府通知申請人補正,自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工作天)內未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本府得視申請目的、考量場地使用現況等,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
七 |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借用場地: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實際使用與核准內容不符者。
(三)未經核准之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營利行為。
(四)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五)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
經核准借用,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府得立即制止或停止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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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借用場地,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申請場地及核准時間內使用。
(二)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秩序及安寧之維護,使用完畢後,應完成場地清潔、垃圾分類及清除。
(三)場地使用完畢,使用人應即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府場地管理人員檢視設施器材等,如有損壞,使用人應於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府回復之,所需費用向申請人追繳。
(四)本場地禁止吸煙,會議室內禁止飲食,並不得攜帶鞭炮等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
(五)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接電、改變電源線路或擅用電器設備,並不得於牆壁及地板釘掛物品或以雙面膠、漿糊、膠水(紙)、鐵釘、圖釘等物品佈置場地。
(六)申請場地及設備使用,以不影響本府所辦理之相關課程、活動或其它規劃安排使用為優先考量。
(七)本府保有場地優先使用權利,如本府因公臨時所需時,於申請人使用日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申請人調整場地之使用時間或更換場地,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