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強化彰化縣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慢防所)辦理公共衛生保健及醫療門診業務,以提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 設置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3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彰化縣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
第4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
第5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業務支出。
二、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
第6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7條 |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8條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9條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第10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
第11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