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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長青大學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1110098657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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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為倡導終身學習精神,鼓勵本縣老人「活到老、學到老」增進自我成長,擴充老人學習領域,以陶冶其身心。
(二)開辦各項語文、才藝、休閒、健身、育樂等課程,提供老人再進修及社會參 與機會,藉以拓展老人學習領域,
      充實生活內涵,提升老人福利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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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單位: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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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學校、依法設立或立案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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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程: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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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程:每年分兩梯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一)每年四月份受理當年七月至十二月之計畫申請。
(二)每年十月份受理次年一月至六月之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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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辦法:
(一)評審時間:每年五月、十一月召開評審會議,必要時得公告順延。
(二)評審方式:由本府組成審查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針對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
(三)評審原則:就計畫書之課程項目實用性、創新性及具體可行性,審核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性。
(四)評審結果:審查通過之申請案,經本府依審定之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核定後,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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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對象:凡設籍彰化縣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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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施內容:由辦理單位每學期依單位設備、師資、訂定課程班別,每班開班人數以二十五人為最低限制,每學期申
              請一次 ,每班課程須達十六週,一年至多申請二案,每案 以十班課程為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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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二)演講費: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三)行政管理費:水費、電費、各項器材維護修理、清潔費等。
(四)業務費:工讀費、加班費等。
(五)雜支每案最高上限新臺幣六千元。
(六)每班補助經費最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最高補助十五班,每案經費補助上限新臺幣五十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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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每案收費標準如下:
(一)應提供低收及中低收入長者免收報名費及學費之優惠。
(二)每學期每班報名費上限新臺幣四百元。
(三)每學期每班學費:六十五歲以上免收第一班學費;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第一班上限新臺幣六百元;如
      加選第二班課程者,收費每學期每班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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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原則:
(一)每案至少須辦理一班長青生活資訊類課程,可分為基礎班或進階班。
(二)優先補助課程如下:
      1.長青生活資訊課程,包含手機平板、電腦操作、網路運用、軟體操作、數位應用、生活資訊及網路安全等。此
        類課程每班補助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每班至少二十人。
      2.在地特色課程,包含地域特有之文化、歷史、風土民情、自然環境、習俗信仰、傳統技藝等。
      3.創新課程。
(三)近三年已開辦重複之育樂性或休閒性課程將擇次或排除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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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編列須將報名費及學費收支併列;不足經費由各校自行籌措編列,自籌款部分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計
      畫結束後十日內,就其計畫執行、成果及經 費支用情形函報本府,其結餘款應按比率繳回本府。受補助單位應
      依補助項目 將核定補助金額支出憑證送補(捐)助機關單位審核。本府於審核後,得將支 用憑證退還受補助單
      位,由受補助單位留存保管以備查核,並依學校財團法人 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妥 
      善保存,如發現受補助單 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單位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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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經費來源由本府當年度預算或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並依預 算經費補助狀況加以調整,於預
      算額度內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