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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工字第1140157734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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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交通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 定,以提升本處工程施工品質,特設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以現場為主,書面資料為輔,其督導項目如下:
(一)主辦科現場督導情形、工程進度之掌握度及主辦科應協助排除之施工障礙等。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與施工品質抽查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等。
(三)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三、本小組設置三至五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召集人,技正兼任副召集人,組員由召集人依工程性質及組員專長指派,並視實際需要得邀請府外專家學者擔任。
四、本小組督導工程時,應對下列工程加強督導:
(一)契約金額較大者(發包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
(二)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三)決標金額偏低有偷工減料之虞者。
(四)得標廠商曾有不良施工紀錄者(施工查核丙等)。
(五)變更設計次數頻繁者。
(六)民眾陳情或抗爭頻繁者。
(七)上級交辦督導者。
五、督導比例原則:
(一)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加強督導之工程每六個月應至少督導乙次。
(二)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工程每年應至少督導乙次。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工程督導件數比例每年應至少督導發包件數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六、本小組應視工程進度安排督導時機,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方式赴工地進行督導;並應將督導情形詳實記載於督導紀錄表內。
七、工程督導後,填具工程督導紀錄表,如發現缺失或其他情事時,應擬具處理意見,紀錄經督導委員簽章後交由本處相關主辦科改善,並由相關主辦科列管追蹤,俟改善完竣(改善期限依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期限相關規定辦理)述明改善情形,依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作業範本製冊並檢附相關照片,陳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核閱並歸檔。
八、本小組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代理,幕僚作業由本處相關主辦科兼辦。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九、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有關規定核發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相關經費,得編列預算或由各受督導計畫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