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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民字第1140117803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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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內政部訂頒「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特設置彰化縣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提升新住民在臺生活適應能力,共創多元文化社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內政部訂頒「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本會承縣長之命得協調各相關業務單位積極辦理,據以執行之。
三、
本會工作項目如下:
(一)關於本縣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事項。
(二)關於本縣新住民醫療生育保健事項。
(三)關於本縣新住民保障就業權益事項。
(四)關於本縣新住民提昇教育文化事項。
(五)關於本縣新住民協助子女教養事項。
(六)關於本縣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事項。
(七)關於本縣新住民健全法令制度事項。
(八)關於本縣新住民落實觀念宣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縣新住民照顧輔導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四、
本會置委員十四至十六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社會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民政處、勞工處、新聞處之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各一人。
(二)彰化縣衛生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文化局之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各一人。
(三)內政部移民署彰化縣服務站主任。
(四)內政部移民署彰化縣專勤隊隊長。
(五)會址設於彰化縣經立案之新住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六)對新住民議題具有專長之專家學者二人。
五、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本府綜理新住民業務單位科長兼任,並置幹事數人,辦理本會行政工作,由本府綜理新住民業務單位人員兼任。辦理本要點所訂事項而有行文需要者,以本府名義為之。
七、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八、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新住民代表、相關機關(單位)、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列席。
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
本會開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相關預算下支應,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因執行具體措施事項所需經費由該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相關預算下自行支應。
十一、
本會相關機關(單位)應指定業務聯繫窗口人員,負責統整單位內相關業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