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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務採購單位執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業務獎懲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114 年3 月26 日府社身福字第1140107141 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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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並加強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執行優先採購業務,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基準獎懲對象為本府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等義務採購單位執行採購(業務)承辦及直屬(督辦)主管。
 
三、
本基準獎懲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年度執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法定物品及服務項目,由優採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占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率,據以辦理獎懲。
四、
本基準獎懲標準如下:
(一)獎勵:
   1.當年度執行業務達法定之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辦理採購承辦人員及直屬主管一人,各嘉獎一次。
   2.連續三年執行業務達法定之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辦理採購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及直屬主管一人嘉獎一次。
   3.連續五年執行業務達法定之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並積極協助推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且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良好者,辦理採購承辦人員記功一次及直屬主管一人嘉獎二次。
   4.上開獎勵自第五年起,每年執行業務之採購比率需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獎勵額度始得累計;若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應於次年度起重新累計。
(二)懲處:
   1.當年度執行業務未達法定之比率(百分之十)且無正當理由者,則應辦理下列事項,未辦理者,該年度應處以採購承辦人員申誡一次:
    (1)派員參與相關研習課程。
    (2)提出改善計畫。
    (3)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活動一次以上。
  2.連續二年執行業務未達法定之比率(百分之十)且無正當理由者,則應辦理下列事項,未辦理者,該年度應處以採購承辦人員申誡二次及直屬主管一人申誡一次:
    (1)派員參與相關研習課程。
    (2)提出改善計畫。
    (3)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活動二次以上。
  3.連續三年執行業務未達法定之比率(百分之十)且無正當理由者,則應辦理下列事項,未辦理者,該年度應處以採購承辦人員記過一次及直屬主管申誡二次:
    (1)派員參與相關研習課程。
    (2)提出改善計畫。
    (3)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活動三次以上。
    (4)志願服務協助身心障礙機構團體生產物品或提供服務,服務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五、
本基準獎懲之補充規定:
(一)本府各一級單位及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應由本府敘獎之人員,得準用本基準訂定之敘獎人員及敘獎額度,專案簽奉一層核准。
(二)執行業務未達法定比率,經各義務採購單位依個案情形判斷執行本案之公務員於客觀上有阻礙依法辦理優先採購之事由者,且不可歸責時,得不辦理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