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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容積移轉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50434356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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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並維護都市景觀及開發之合理公平性,特成立彰化縣容積移轉繳納代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專戶之來源如下: 
(一)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及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容積移轉之收入。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金融機構或其他特種基金融資收入。
(四)本專戶運用及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四、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建設、徵收、支出及維護費用。
(二)融資還本及付息支出。
(三)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
五、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用地機關動用本專戶,應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本專戶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專戶應於本縣代理公庫機構設立專戶存管,並應專款專用,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八、本專戶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