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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調查相關經費支給暨相關事項適用說明一覽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4009277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適用對象

項目

支給標準

(新臺幣)

說明

外聘之專家學者

出席費

二千五百元/場為上限

一、  外聘之「專家學者」(備註二):以調查會議支給出席費。會議依調查對象不同以場次計。

二、  如涉公益案件,得向本府申請部分補助。

三、  倘被害人現就讀學校外聘校外專家學者為代表參與調查會議,其出席費應由該校支應。

公差()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一、  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

二、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依「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交通費及住宿費

1.「中央政府各機關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2.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一、  調查小組成員有調查案件或會議而有出差之事實,聘請學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住宿費。

二、  上述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撰稿費

一千一百元至一千六百元/千字

一、  學校審酌預算,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發給撰稿費,每千字一千一百元至一千六百元。

二、  如涉公益案件,得向本府申請部分補助。

事件管轄學校人員及

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人員

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一、  事件管轄學校人員及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人員撰擬調查報告不得支給稿費。

二、  事件管轄學校人員及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人員參與調查小組,因調查案件或撰述調查報告需要於非上班時間內執行,得請領加班費或以補休假方式辦理。

三、  因調查案件及撰擬調查報告之工作時數,依實際時數核報。

四、  由學校逕行審查認定加班及補休假之事實,依「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每人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差旅費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倘因調查案件而有出差之事實,得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規定支給差旅費。

備註:一、本府:「彰化縣政府」之簡稱。

      二、專家學者:是符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之定義者。

      三、學校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條規定,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