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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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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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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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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遴聘之;任期二年,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期滿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外,其餘代表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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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之,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各相關局處人員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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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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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時,除民意代表及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之委員外,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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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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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上網公告並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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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請人及相關機構、
團體列席。委員對於審議身心障礙權益受損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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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