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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審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就字第1140077126A號令
法規體系: 勞工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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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基準:
一、雇主係因不諳法令經宣導知悉法令,雖為逾期通報,惟經本府查證未造成勞資爭議影響員工權益,依行政罰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減輕罰鍰最低金額二分之一。
二、勞資雙方為終止勞動契約係經本府協調或調解達成和解,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予資遣費,經本府宣導資遣通報業務,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辦理通報者,視為依法通報,不予處分。
三、查「非自願離職者離職原因」係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及定期契約工作期滿等,惟「資遣通報」僅適用於非自願離職者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及第二十條規定,經事業單位陳述非前揭原因者,以無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具體事實認定,不予處分。
四、雇主除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外,未依限通報本府,即予處分。
(一)第一次通報逾期裁罰三萬元。
(二)第二次通報逾期裁罰六萬元。
(三)第三次通報逾期裁罰九萬元。
(四)第四次逾通報期裁罰十二萬元。
(五)第五次之後通報逾期裁罰十五萬元。
五、前點所訂之違規次數,指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六、本基準實施前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違法行為,不列入計算。
七、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事件,有關不罰、免罰及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裁量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