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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閘門之操作、維護及管理工作事項,以確保區域排水順暢,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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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閘門之操作、維護及管理工作事項權責單位:
(一)申請或設置單位(以下簡稱申設單位)。
(二)本府設置水閘門得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人民團體管理及 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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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閘門之申請程序請依本府區域排水河川公地申辦作業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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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設單位應定期檢查門框、門體、水封座面無雜物堆積,結構無損壞,閘門可正常運作,並應確認其靈活性及功能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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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設單位應定期辦理水閘門設施範圍上下游五十公尺內之垃圾清除及渠道清淤作業,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依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及第九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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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為維持區域排水環境及辦理渠道清淤維護作業時,申設單位應配合本府通知啟閉水閘門,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依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及第九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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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設單位應配合本府及彰化縣災害應變中心防災需要啟閉水閘門,並將啟閉資訊即時回報,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依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及第九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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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設單位應設置水閘門民眾舉報熱線告示牌,並提供緊急聯絡管理人員資訊,以利汛期應變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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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設單位操作水閘門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無法正常操作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及通報本府,事後應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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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設單位應配合本府需要,設置水閘門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設備,並將訊號回傳至本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