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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兒童托育服務,以及第五十一條規定: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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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規劃本項幼童臨時照顧服務,由已辦理登記並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準公共化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及合法設立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擔任臨時照顧兒童的工作,彌補照顧人力不足的家庭,讓有臨時托育需求者獲得正式與品質保證的申請管道,以減輕家庭經濟壓力及照顧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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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府。
(二)承辦單位:
1.由本府委託辦理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轉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準公共化居家托育服務人員。
2.托嬰中心:本縣合法設立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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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方式與內容:
本要點之服務方式包含下列二種:
(一)機構臨托:兒童於本縣合法設立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內受托,托育人數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辦理。
(二)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兒童於居家托育人員家中受托或居家托育人員至兒童家中提供托育服務,托育人數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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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對象:
設籍並居住於本縣,家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家庭,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兒童之實際照顧者,凡因謀職、就醫、職業訓練或其他非可預期之突發事件,而有臨時托育需求之民眾,以及多胞胎家庭,皆可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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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與額度如下:
(一)機構式及居家式臨托:
1.一般家庭: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元,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一百八十小時。
2.弱勢家庭:每小時補助一百五十元,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二百一十小時。
3.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每小時補助一百八十元,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個小時者,以一個小時計算。
(三)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超出時數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經本府社會處評估有特殊需求者,需以專案(會辦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簽准,其補助時數將依個案情形及當時經費執行狀況而定。但總時數每年最高補助一百八十小時。
(五)例行性之工作、平日加班及週末加班,不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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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文件:申請書、服務協議書、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表、服務收據(黏貼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收據)、戶口名簿影本(須蓋有申請人私章);若為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須有相關佐證文件。
(二)佐證文件:臨托當日之職業訓練證明、就醫證明、謀職證明或其他臨時性事由之證明。
(三)多胞胎家庭、弱勢家庭、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身分申請證明文件:
1.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顯示同一胎兩名子女(含)以上,且幼兒之年齡未滿六歲。
2.弱勢家庭:
(1)(中)低收入戶:戶籍地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2)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親、母親或祖父母戶口名簿影本 (須蓋有申請人私章),或失蹤、死亡證明影本。
(3)其他特殊條件之家庭:社工人員專業評估報告書。
所稱社工人員,指領有社會工作師專業證照或大專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任職於社會福利機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並領有社工員或社工督導職章者。
3.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
(1)照顧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受照顧兒童之發展遲緩兒童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2)身心障礙兒童家庭,受照顧兒童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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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務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臨托服務流程:申請者需於臨托需求三日前,向本縣委託辦理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合法設立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提出需求,經評估後提供服務。承辦單位之評估內容及服務項目包括:
1.評估案家狀況(包括家庭關係、社會資源等)及服務需求。
2.向申請者說明相關服務規定、工作職責及補助額度。
(二)申請臨托補助流程:
1.申請者以一個月為單位,於臨托月份之次月十日內(逾期不受理),親送或郵寄相關文件至本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請款,十二月份補助之收件期限至十二月十五日截止,十二月十五日至三十一日請併於次年度一月份申請。
2.本府每十五日審核一次,作業時間約需一個月。
(三)督導工作:
承辦單位應由專職工作人員對提供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提供以下督導服務:
1.個案診斷(針對案主需求設計服務項目、時數等,並隨時依案主狀況作修正或協助轉介其他適當之機構)。
2.督導居家托育人員服務情況並予激勵。
3.處理各項緊急狀況。
4.蒐集申請服務者、居家托育人員及相關人員對服務方案之意見,以為後續服務方案改進之參考。
(四)結案情形:
1.申請臨托服務之家庭資格已變更。
2.申請臨托服務之家庭問題獲得其他管道圓滿解決。
3.申請臨托服務之家庭缺乏求助意願甚至不願合作。
4.接受臨托服務之幼童遷移至外縣市。
5.接受臨托服務之幼童死亡或失蹤達一個月。
(五)權益維護:
1.申請服務者得向本府申訴服務不滿意之狀況,以確保服務品質。
2.受託單位應與申請家庭訂定協議書,明定服務方式與內容(格式內容由受託單位訂定並經本府同意後實施)。
3.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訂定合約書,並遵守服務員工作須知(格式內容由受託單位訂定並經本府同意後實施)。
(六)注意事項
1.本要點所指「臨托」,係指因非定期、無法事先預期或規劃事件而需臨時性托育服務。
2.本要點以相對弱勢、需求急迫者及首次使用者為優先補助對象,且不得與其他臨托重複補助。
3.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立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4.本府社會處將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要點之承辦人單位重複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或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追繳溢領款外,將取消本年度及下年度申辦之資格。
5.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不予補助。
6.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及延長托育不適用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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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期效益:
(一)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以符合社會適切需求。
(二)配合及減輕家庭人力負擔,發揮托育功能,避免兒童問題之產生,落實兒童福利政策,嘉惠更多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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