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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補助藝術家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1140005571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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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協助國內藝術家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之補助範圍以本局邀請或同意補助赴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從事視覺藝術國際交流活動為限。
3
補助對象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備視覺藝術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並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一)出生地為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經本局函文邀請並協助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者。
(二)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經向本局申請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並獲同意補助者。
4
藝術家協助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每案每位藝術家至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但交流活動對彰化縣視覺藝術發展有重大助益,並經本局專簽奉准者,不在此限。
5
補助經費以藝術家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所需之交通費及住宿費支出為限:
(一)交通費係補助藝術家搭乘基礎等級(標準)座(艙)位之飛機所需費用,並於國內採購及取得發票、收據、購票證明等支出憑證者為限。
(二)住宿費比照行政院發布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並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為補助上限。
6
受補助之藝術家應於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後,自返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領據、支出憑證、成果報告、個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7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8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