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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協助國內藝術家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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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補助範圍以本局邀請或同意補助赴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從事視覺藝術國際交流活動為限。
- 本要點所稱視覺藝術範疇,以繪畫、書法、雕塑、攝影、工藝、複合媒材及數位藝術為主。
- 本要點所稱國際交流活動,以藝術家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織、國外知名美術館或博物館所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展出個人創作作品或應邀駐村(館)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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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備視覺藝術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並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 出生地為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經本局函文邀請並協助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者。
- 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於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依本局受理申請期程,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同意補助者。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活動之申請;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活動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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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家協助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每位藝術家每年至多補助一次,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但交流活動對彰化縣視覺藝術發展有重大助益,並經本局專簽奉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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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以藝術家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所需之交通費及住宿費支出為限,於本局同意補助額度內,依藝術家所提支出憑證,實支實付:
- 交通費係補助藝術家搭乘基礎等級(標準)座(艙)位之飛機所需費用,並於國內採購及取得發票、收據、購票證明等支出憑證者為限。
- 住宿費比照行政院發布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為補助上限,並於國內或國外採購及取得發票、收據、住宿證明等支出憑證者為限。住宿費補助日數不高於活動辦理日數,並依藝術家提供之行程表計算合理補助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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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之藝術家應於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後,自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領據、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附件二,由本局函文邀請並協助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者免附)、個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請款事宜。逾期未辦理請款者,視同放棄,本局將逕行取消補助。 |
7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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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