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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研習交流活動辦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助字第1140017618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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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志工研習交流活動,指各機關因推動志願服務工作需要,辦理業務交流、研習及標竿學習等活動。
三、各機關辦理志工研習交流活動經費,每人每年一日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限;逾一日者,本府各單位應專案簽
    奉一層核准,其餘各機關應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始得辦理。
四、各機關所屬志工參加志工研習交流活動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領有志工服務紀錄冊。
(二)前一年度志工服務時數之基準:
   1.活動為一日,服務時數滿五十小時,且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完成時數登錄者。
   2.活動為二日,服務時數滿一百一十小時,且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完成時數登錄者。
(三)不符前款規定,但志願服務工作性質特殊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恪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應盡義務。
(五)符合各機關所定志願服務考核規範。
五、各機關所屬志工以第三點所定經費參加志工研習交流活動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六、各機關辦理志工研習交流活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