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本辦法依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青年發展處。 |
第3條 |
本府興辦青年住宅之方式,係由本府於縣有土地興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前項興建經費,得以編列公務預算方式辦理。 |
第4條 |
青年住宅興建完成後、出售前,應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以非公用縣有財產登帳。 |
第5條 |
青年住宅出售對象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前項出售標的為建物所有權,得連同土地辦理出售。
青年住宅之售價應參酌市價及興辦成本,並以低於查估市價、高於興辦成本訂定之。 |
第6條 |
青年住宅出售前應按不動產(含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資料查估市價,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
適當機構、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專業人士辦理。
前項房屋及土地之估價,一律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查估作業應調查鄰近市場價格或實例、房地位置、地形、工商繁榮程度及供需情形查估市價
,造具查估表、紀錄及地籍位置圖並註明四周鄰地權屬。
依前項完成市價查估作業後,應將相關文件送請本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
第7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