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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葉大學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公告日後一年生效。
一、為提升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空氣品質,維護縣民健康,特劃設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二、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大葉大學及本縣大村鄉學府路(詳附圖)。
三、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但出廠五年內(含)之新車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不在此限。
(一) 柴油大客車、柴油大貨車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未取得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二) 燃油機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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