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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傳統公墓管理維護標準作業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彰化縣政府府民行字第1130340208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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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下稱各公所)就其管轄坐落於省道、縣道或鄉道旁之傳統公墓,應檢視其周遭設施及環境並評估是否加強增設照明或監視系統。
第2點
各公所應就轄內傳統公墓應確實造冊,登載公墓別、組成之地段地號、使用現況及禁(遷)葬公告日期等基本資訊。
第3點
各公所傳統公墓管理人或巡查人員,每月應就轄內未遷葬之傳統公墓至少巡查一次,並依「彰化縣傳統公墓巡查紀錄表」確實紀錄,該紀錄表應以書面或電子掃描方式妥善保存;另於每年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函送「彰化縣傳統公墓巡查季報表」至彰化縣政府備查。
第4點
巡查人員於巡查過程中,應就轄內傳統公墓應埋葬及起掘之行為,確認是否已依法向公所申請埋葬及起掘許可。如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立即制止,並通報主管單位依法辦理查報事宜。
第5點
起掘後之墓穴應確認是否已整平,並達鄰地平面無落差之情況。
第6點
清明掃墓期間應評估是否須設置取水點供民眾使用,並加強巡檢,避免焚燒紙錢引起火災,傳統公墓出入明顯處應宣導紙錢集中處理代為焚燒之標示。
第7點
各公所轄內屬未全部禁葬之傳統公墓,應評估民眾實際喪葬需求,將土葬區集中至一定區域,避免墳墓四散導致利用不易。
第8點
每年應逐一檢視轄內傳統公墓使用現狀,如有久未新埋葬之傳統公墓,應儘速辦理禁葬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