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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341341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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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並協助本府及所屬學校完善原住民族教育學習事項,建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支援系統,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十九條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教中心),以協助彰化縣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
原教中心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依原教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 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導引學校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辦理原住民族教育。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或系統性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長等知能。以儲備在地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落實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資源,以支持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教育。
 (四)資源應用: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策略聯盟,落實全民化原住民族教育並拓展原住民族教育之效益。
三、
原教中心人員設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三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分別就行政(資源應用及行政運作)及課程(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諮詢人員:一至三人,由本府就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專家,或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由本府遴選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擔任。
 (五)工作人員:一人,由原教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
原教中心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府教育處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或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並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
2.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者。
五、
原教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原教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六、
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固定星期三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擔任原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者、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原教中心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
七、
原教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經遴選為專業工作人員後,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原教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原教中心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如未滿一人以一人計,其餘人員記嘉獎二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原教中心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如未滿一人以一人計,其餘人員記嘉獎一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原教中心成效考核之。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原教中心人員,其參與原教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獎勵。
八、
為了解原教中心運作情形,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置管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原教中心應配合小組參與會議,並報告原教中心運作情形。
九、
原教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
原教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