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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安心就學補助方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3033991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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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依彰化縣公立國民中
    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停辦學校:指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
    教學活動之學校。
(二)指定學校:本府指定接管裁撤(併)校區之學校。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因原學校停辦致就學環境改變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停辦當年度在校學生。
(二)停辦當年度預計入學新生。
停辦公告日前,前項在校學生應取得原學校學籍,新生應設籍原學區。
四、申請人就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學生已畢業。
(二)轉學至其他縣(市)者。
五、本府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一次性助學金:補助學生每人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整。
(二)學校服裝費:補助學生長、短袖服裝及外套各一套,每二年補助一次。
(三)早餐費:補助學生每人每月一千元整。
(四)交通方面:
  1.交通及保險費:補助學生每人每月四千元整。
  2.交通車接送:本府指定學校得於學期中租用交通車免費接送學生上下學(每
    日去回最多以三趟計算);學生已選擇搭乘交通車者,不得重複請領交通及
    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補助學生至該教育階段畢業為止;第三款、第四款
以一學年補助九個月為限。
六、原學校停辦後,由本府指定學生改分發學校,指定學校應提供轉入學生免費
    課後照顧服務,給予課業輔導並追蹤學習狀況。
    前項經費不足者,由本府視實際需求補助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補助期間配合學年度作業,自停辦學年度之起始日至學生該教育階段畢業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