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培訓及照顧本縣績優運動選手,發展本縣重點運動,提升競技運動實力,建構本縣優秀運動人才三級培訓體系,鼓勵績優運動選手留縣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得申請本計畫之運動種類:
(一)高、國中:當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辦理之必辦競賽種類、滑輪溜冰、武術、籃球、排球、棒球及足球。
(二)國小:田徑、游泳、桌球、羽球、武術、足球、棒球及籃球。
三、凡設籍本縣,並就讀本縣國小、國中、高中職之選手,且獲得下列成績之ㄧ,得申請獎助金:
(一)高、國中採計指定盃賽部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籃球聯賽最優級組、全國排球聯賽最優級組、中等學校足球聯賽及全國棒球聯賽最優級組以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比賽為限;武術採計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若當年度未辦理則採計全國中正盃國武術錦標賽;滑輪溜冰採計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若當年度未辦理則採計全國中正盃溜冰錦標賽。
(二)國小部分,田徑採計全國小學田徑錦標賽、游泳採計全國分齡游泳錦標賽(須為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公告之B級以上賽事)、桌球採計自由盃國小組個人及團體桌球錦標賽、羽球採計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武術採計全國中正盃國武術錦標賽、足球採計國民小學世界盃及全國少年盃足球錦標賽、棒球採計國小棒球聯賽(硬式組)、籃球採計國民小學籃球聯賽等。
(三)代表本縣參加上述第(一)或(二)款之各項競賽個人項目獲得第一名或入選正式國家代表隊: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4,000元。
(四)代表本縣參加上述第(一)或(二)款之各項競賽個人項目獲得第二、三名:每人每月發給3,000元。
(五)各種運動團體賽項目補助名額之計算,以法定下場比賽人數為該次比賽之補助名額,獲得第一名之選手,每人每月發給1,500元;獲得第二、三名之選手,每人每月發給1,000元。
(六)代表本縣參加上述第(一)或(二)款之各項競賽選手連續年度獲得第一名或入選正式國家代表隊:
- 個人項目連續二年獲得第一名或入選正式國家代表隊,每人每月發給5,000元。
- 個人項目連續三年獲得第一名或入選正式國家代表隊,每人每月發給6,000元。
- 團體項目連續二年獲得第一名,每人每月發給2,500元。
- 團體項目連續三年獲得第一名,每人每月發給3,500元。
(七)選手參加二種或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者,僅得申請補助其中一種或一項。
(八)獎助金發給期間為一年。
(九)選手未銜續訓練者,不得申請獎助金。
(十)選手於受理申請時已高中畢業者,不得申請獎助金。
四、績優運動選手於本縣學校就讀之學校,得申請補助金:
(一)學校選手代表本縣參加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或(二)款之各項競賽獲得第一名或入選正式國家代表隊,每項發給補助金3萬元。
(二)學校選手代表本縣參加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或(二)款之各項競賽獲得第二、三名,每項發給補助金2萬元。
(三)學校補助金限用於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運動防護人員及用品、課業輔導、移地訓練費(包括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及參賽旅運費(包括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等項目。
(四)高中應屆畢業選手,學校得申請補助金,發給標準與本點第一、二款相同。
(五)國中、小選手若下一教育階段未銜續訓練或未就讀本縣學校者,學校不得申請補助金。
五、本補助由選手所屬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本府每年度開放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資料,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
(二)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三)比賽秩序冊影本。
(四)切結書(求學階段如有轉學至他縣市、休學或退學者,須按未完成該學程比例繳回;如違反本計畫第六點第二至四款,應全數繳回獎助金)。
(五)培訓計畫等相關資料。
申請逾前項期限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選手銜續就讀本縣下一階段學校,由下一階段學校賡續提出獎助金申請。
六、受補助選手於補助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申請當日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持續設籍本縣。
(二)不得拒絕代表本縣或本縣學校出賽。
(三)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七、督導方式:
(一)為了解執行情形,本府得聘請體育專家或學者成立選訓小組支援培訓工作,包含重點運動選手選訓、督導、輔導、選拔等相關事宜。
(二)選訓小組不定期訪視、提供專業諮詢及執行考核,訪視結果得作為本府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三)受補助選手或學校有待改善事項,而未完成改善;或補助經費有不當使用情形者,本府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四)未依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五)受補助選手或學校如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金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本府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繳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八、經費來源:
由本府年度預算編列補助經費,並得視年度預算調整補助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