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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4366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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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鼓勵學校推動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戶外及海洋中心),以協助本縣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
戶外及海洋中心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結合地方自然環境與人文特色,研發學習點、學習路線等教學資源,導引學校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辦理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安全風險管理評估等知能,以儲備在地戶外教育、海洋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及落實戶外教育、海洋教育相關課程,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資源,以支持學校實施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
(四)資源應用:維護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網路平臺,並盤點建置專業人才庫;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策略聯盟,拓展戶外教育、海洋教育之效益。
三、
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戶外教育以及海洋教育專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就兼具戶外教育以及海洋教育專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分別就行政(資源應用及行政運作)及課程(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諮詢人員: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就具戶外教育、海洋教育課程教學、安全風險與評估等專長之學者專家,或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一人至五人。由本府遴選具戶外教育、海洋教育課程教學、安全風險與評估等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擔任。
(五)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戶外及海洋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
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 本府代表。
  2. 學者專家。
  3. 具課程專業校長。
  4. 具戶外教育或海洋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 具戶外教育或海洋教育專業者。
  3. 曾經獲得戶外、山野、海洋等相關全國性獎勵。
戶外及海洋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五、
戶外及海洋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戶外及海洋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六、
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固定星期四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擔任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七、
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 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培訓等面向,分別考核。
  2. 受考核之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受考核之召集人於自評後,逕送考核小組參考予以評核。
  3. 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戶外及海洋中心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如未滿一人以一人計,其餘人員記嘉獎二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戶外及海洋中心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其餘人員記嘉獎一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 由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 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諮詢人員,由本府視戶外及海洋中心成效考核之。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其參與戶外及海洋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八、
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管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九、
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
戶外及海洋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