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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行道樹及喬木修剪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字第1130232834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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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縣民安全、維護樹木健康及達成綠化機能,並避免造成行道樹、喬木死亡及後續危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三、
本要點所稱行道樹及喬木,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管轄範圍內,且由機關學校自行維護管理之行道樹及喬木。
 
四、
機關學校修剪行道樹及喬木前應審慎評估,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許可後始得修剪。
 
五、
機關學校應依彰化縣政府行道樹及喬木修剪作業規範(如附件)進行行道樹及喬木修剪作業。除有急迫性或限時處理之情況外,應於修剪前二日於現場張貼告示。
 
六、
行道樹及喬木修剪作業應由訓練及格、取得認證或相關修剪課程時數達八小時之修剪技術人員執行。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學校應進行修剪作業:
(一)影響人車安全之下垂枝。
(二)配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修剪觸及高壓電線之樹枝。
(三)觸及其他管線之樹枝。
(四)遮住交通號誌、路燈、道路指示牌或路口轉彎處之枝條。
(五)影響排水或妨礙救災之樹枝。
(六)腐朽、龜裂、斷枝、傾倒或掉落疑慮等具有立即危險性之枝幹(葉)。
(七)影響結構物、建築物安全或採光通風之樹枝。
(八)颱風及汛期之前後或期間,為防止樹大招風、扶正受災植栽或樹木之適當修剪。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學校得進行修剪作業:
(一)維持行道樹或喬木植株健康。
(二)提供樹冠之通透性,適度減少風阻。
(三)調節行道樹或喬木生長勢,避免過度生長。
(四)形成良好之樹體力學結構,避免樹幹劈裂。
(五)抑制調節花或果實生產。

 
九、
修剪行道樹及喬木時,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求委由專業監看人員執行監看作業。
 
十、
前點專業監看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林業暨自然資源、景觀、森林、自然保育、植物、園藝及農業等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曾參與相關樹木修剪教育訓練及格,並持有證明文件。

 
十一、
為維護行道樹、喬木健康及本府形象,不得以截幹、齊頭式截頂或大量剪除結構枝之方式修剪。
 
十二、
為維護修剪行道樹及喬木期間之交通秩序及施工安全,應設置交通安全設施,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