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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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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豐富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
境連結,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鼓勵學校辦理戶外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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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戶外教育應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並納入課程計畫。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擬具實施計畫,
提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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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戶外教育之活動,以走讀、實作、觀察、探索體驗或其他有益學生生活體驗之方式為之;教師並以多元方
式,評量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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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應依課程目標、學生學習階段別,並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把握由近及遠之原則,規劃戶外教育之場
域。
前項戶外教育之場域如下:
一 校內造景園區、動植物生態區及其他開放空間。
二 機關、機構、部落、本校以外各級各類學校及相關公共設施。
三 休閒場所、山林溪流、海域、農場、公園、風景區。
四 其他有利教育之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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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實施戶外教育,校內人力不足,或需要具專業證照人員協助規劃、帶領時,學校得評估將部分課程協助事項
及庶務性工作,委託自然人、法人、團體、本校以外各級各類學校或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者)辦理。
前項委託,應訂定書面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履約內容、本辦法所定規範受委託者之事項,及違反契約之責
任。
教師應全程參與戶外教育,不得由志工、家長或受委託者之人員(以下併稱校外人士)對學生為輔導或管教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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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校外人士協助參與戶外教育,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志工之招募、進用,應依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 家長、受委託者之人員,準用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六點及第
七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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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 指導教師於戶外教育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不得無故任意變
更行程、中途解散或提早結束。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二 戶外教育實施前,學校應通知家長。
三 學生身體孱弱、罹患疾病或有其他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後免予參與戶外教育,學校不予強迫;未參與
之學生,學校應作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四 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
障礙之設備。
五 戶外教育有隔宿之必要者,教師應輪值巡視,校外人士並得協助;教師之加班,應依人事相關法令規
定,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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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每學期至少一次為原則。學校應邀集參與課程之校內或校外人士,召開行前會議或講
習,強化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知能。並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
施。
戶外教育場域有行前勘查之必要者,應先辦理勘查,始得至該場域辦理戶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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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學校應隨時注意戶外教育場域之天候及環境變化,遇有風險,應取消或延期;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
警報之發布,活動時發生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應變措施,並中止或終止課程。
二 膳食、住宿及戶外教育活動之場所,應為合法經營者。
三 租用交通工具,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 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之平安保險,並應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至其他直轄市、縣
(市)者,宜有護理人員隨行;無護理人員時,得商請具有醫護經驗、專長之校外人士協助,並備妥急
救醫療設備及藥品。
五 受委託者辦理採購事項,學校應要求受委託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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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經費來源及收費項目如下:
一 辦理戶外教育之費用,由參加學生或相關計畫經費核實支應。
二 學生收費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
(二)住宿費。
(三)保險費。
(四)膳雜費。
(五)材料費或課程體驗費。
(六)門票費。
(七)專業證照人員服務費或導覽費。
(八)行政費:包含教學設計、場地勘查、教學準備、活動手冊以及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 學校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將退費機制納入契約內容。如學生因故於活動辦理前取消參加,學校應將已
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已支付必要費用予以扣除後,將餘款退還學生。
四 如有剩餘款,應按參加人數依比例退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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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本府補助其所需費用原則如下:
一 補助範圍:
(一)國小部分:
1.國小低年級由在地社區出發,延伸至在地鄉(鎮、巿),不予補助。
2.國小中年級由在地鄉(鎮、巿)出發,延伸至鄰近鄉(鎮、巿),補助以一天為限。
3.國小高年級由彰化縣出發,延伸至鄰近縣巿。五年級補助以一天為限,六年級戶外教育最多僅得
補助二天一夜,超出部分由學校自籌財源因應,惟不得以廠商回饋等各種形式轉由參加學生家長
負擔。
(二)國中部分:由彰化縣出發,延伸至鄰近縣巿及全國各地。
1.七年級補助以一天為限。
2.八年級補助以二天一夜為限。
3.九年級補助以三天二夜為限。
二 補助內容:
(一)標案係單價決標且車資、門票、住宿等單價分析資料明確者:
1.一天之活動,本府補助每位隨隊教職員工依決標單價所計算之車資,車資以實際車次覈實申請。
2.二天以上之活動,本府補助每位隨隊教職員工依決標單價所 計算之車資,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
(以下同)一千六百元為限,車資以實際車次覈實申請。請領本專案經費後,不得再支領差旅費。
3.活動設計應配合課程內容,結合社會教育機構資源、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
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戶外教育活動,門票全額補助,非上述地點
之門票,覈實報請本府補助,最高補助以三百元為限。
(二)非採單價決標者,補助每位隨隊教職員工車資一百五十元,配合課程內容,結合社會教育機構資
源、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
行戶外教育活動,門票全額補助,非上述地點之門票,覈實報請本府補助,最高補助以三百元為
限。
三 各校戶外教育隨隊指導教職員工補助人數每次每班限教師一人,每次行政人員限二名。並依各校
辦理該次活動車次數規模,每滿五車增加一名行政人員,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四 車次數量由各校自行依各該次戶外教育活動實際車次數量本誠信原則核算辦理,請領本專案經費
後,不得再支領差旅費。
五 如校方隨隊指導教職員工超出補助人數,由學校自籌財源因應,惟不得以廠商回饋等各種形式轉
由參加學生家長負擔。
六 各校戶外教育活動三至九年級隨隊指導教職員工由本府補助經費每 學年以一次為限,且須為全
學年性之活動方得請領。
七 各校戶外教育計畫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各校申請戶外教育隨隊指導教職員工補助費
用須檢附會議紀錄、戶外教育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活動辦理前三週送達本府申請相關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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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時,應依戶外教育活動類型、規模與實際情況,並參考教育部戶外教育資源平台及彰化
縣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活動實施標準作業流程,就可運用之人力進行分工與權責劃分,並規劃風險管理事
項。
規劃風險管理之項目時,應審慎考量環境場域的特性、評估活動類型的屬性,並檢核參與人員的隊伍結構
與經驗素質等因素,以落實戶外教育風險管理與安全維護。
學校規劃戶外教育風險管理事項時,宜由曾參加戶外教育風險管理研習之教職員工負責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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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學校得於實施戶外教育後,召開檢討會,針對行政措施、人員安排、緊急事件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檢
討精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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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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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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