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定及調整彰化縣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爰設置彰化縣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第2條 |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及調整產業園區土地或各種建築物預售、出售價格。
(二)審定及調整產業園區土地或各種建築物出租所計算租金價格。
(三)審定及調整產業園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開發建設費用。
(四)審查租(購)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設廠計畫。
(五)審查租(購)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承租(購)相關事宜。
(六) 審查租(購)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七) 審查租(購)產業園區社區用地案件。
(八) 其他有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購)事項。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代表職務異動時,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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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小組設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本府相關人員兼任;一人為執行祕書,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計處處長。
(二)地政處處長。
(三)財政處處長。
(四)行政處處長。
(五)建設處處長。
(六)工務處處長。
(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 本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代表職務異動時,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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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人擔任。 |
第5條 |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
第6條 |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第7條 |
本小組得視個案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業界、諮詢顧問或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
第8條 |
本小組委員在辦理審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審查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查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查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四)於該審查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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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本小組召開會議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負責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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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業界、諮詢顧問或團體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 |
第11條 |
本小組於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產業園區受託開發單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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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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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彰化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或各產業園區開發成本有關行政業務費等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