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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130106997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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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
提供延長照顧服務,支持家庭育兒,使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
成長,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補助公
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名詞定義:
(一)公立幼兒園:指本縣國中小學附設幼兒園及鄉(鎮、市)立幼兒園。
(二)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
    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三)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具低、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下
    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但不包括
    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
    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四)前款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
   ,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之幼兒: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故死亡、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其他變故,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
   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經本府評估後,
   認定有救助需要者。
6、特殊境遇家庭或脆弱家庭,有經濟因素需協助者。
​7、其他經各園認定,確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者。
三、
辦理形式:
(一)公立幼兒園自行辦理。
(二)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有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情形,
    得納入該校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或協助幼兒轉介鄰近具延長照顧服
    務之公立幼兒園。
四、
辦理原則:
(一)公立幼兒園應按家長及幼兒實際需要主動規劃辦理延長照顧服務,
    並列入招生簡章,及充分告知幼生家長相關資訊。
(二)強調公共資源充分利用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四)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五)參加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家長應於放學後自行接送。
(六)參與延長照顧服務幼兒人數達一人,即應開班。
(七)延長照顧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
    兼顧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以遊戲統整各領域
    為原則。
(八)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應視實際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九)各園應積極維護幼兒於延長照顧服務及放學至家長接送期間之安全事
    宜。
五、
辦理時間: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及寒、暑假期間,每日
    教保課程之後,以二小時為原則,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
    四時。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三)寒假至少辦理二週、暑假至少辦理六週為原則,幼兒園應依家長需
    求規劃辦理。
(四)公立幼兒園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加置照顧服務人力補
    助者,應提供十五名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基本服務日數,除寒、暑
    假期間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五日外,其餘時間均應依本點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但招
    收第十六人以上之服務日數不在此限。
六、
師資:
(一)延長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
    並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
(二)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
    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幼生收費及退費:
(一)收費規定: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
   ;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2、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
   ,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3、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半小時
   以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二)退費規定: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
    及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規定辦理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
    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
    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三)逾時費用規定:
1、各園得視需求訂定延長照顧服務家長逾時接回措施,應經家長代表出
   席之校(園)務會議通過,並通知家長後始得施行。
2、措施內容應敘明具體實施方式,如時間認定方式、彈性時間或次數、
   例外情形、逾時費金額計算方式等,並留存相關紀錄,作為措施執行
   依據。
3、各園收取逾時費,每半小時不得逾五十元,並納入延長照顧服務相關
   費用支用;措施訂有取消家長參加資格者,應給予家長至少三次改進
   機會。
八、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加置專任照顧服務人
    力一人。
(二)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
    及寒、暑假加托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期間所需之鐘點費或加班費差
    額。
(三)行政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
    雜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
(四)寒、暑假加托服務午餐費及點心費。
(五)加置教師助理員經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依教育部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
    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附表辦理。
九、
經費支用: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由各園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因幼兒中途加入或離園,致補助費用有不足者,各園應於經費核銷
    前,報本府追加補助經費。
(三)補助項目經費有賸餘者,應予繳回。
十、
公立幼兒園得於本府所訂期程提出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申請,並由本府統一
選。但學期中臨時出缺未有備取人員者,由各園自行公開甄選。
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薪資支給、工作時間、考核晉薪及勞動權益等規範,
依教育部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公立幼兒園
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與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公立幼兒園應依實際開辦人數,報本府申請經費補助:
(一)申請加置照顧服務人力者,依本府公告之期限填具申請表,並檢附
    相關資料,經本府初審後層轉教育部國教署依各園人力配置及辦理
    情形核定之。
(二)申請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至五款補助項目者,公立幼兒園應
    於每學年度開始前至幼生系統填具開班資訊,經本府初審核後,傳
    送教育部國教署依各園實際開辦情形核予補助。
十二、
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期間除有下列原因得不開辦外,應依幼兒需求辦理延
長照顧服務:
(一)因工程施作未能開辦者,應檢附工程計畫書、家長通知書函送本府審
    核,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停止辦理。
(二)因其他因素無法開辦者,應檢附經有家長代表出席之校(園)務會議
    紀錄(含簽名冊)及其他足以佐證無法開辦之相關文件函送本府審核
    ,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停止辦理。
十三、
獎勵:凡於同一學年度(含寒暑假期間、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參與本服
務之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由各園於每年九月三
十日前檢附有功人員名單及成果冊函報本府予以獎勵,敘獎標準如次:
(一)教保服務人員:
1、辦理第一學期、寒假期間、第二學期或暑假期間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
   核予獎狀一幀。
2、凡於同一學年度(含寒暑假期間、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均辦理本服務
   之教師,嘉獎一次,教保員(含助理教保員)獎狀一幀。
(二)行政人員:辦理本服務之校長(或園長)、主任、組長,獎狀一幀。
(三)上開獎勵一園至多以五名為限。
十四、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園應維護參加本服務幼生留園活動期間及放學安全事宜。
(二)各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工作。
(三)各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
十五、
受補助幼兒園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並確實填報檢核表冊及相關資料,如
有不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