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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運動教練進(運)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30133101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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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保障學生身心發展,健全所屬各級學校進(運)用運動教練制度,並落實校園安全防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本注意事項進(運)用之運動教練應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或「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取得該運動種類之教練證,且以教育部體育署輔導之單項運動協(總)會之運動種類為限;訓練對象包含體育班、基訓站、運動團隊、社團、校隊及代表隊之學生。
3
各校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含約聘僱及計畫型)擔任運動教練,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續聘任,並核發證書。
(一)由他校聘任之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含正式、約僱及計畫型)。
(二)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初級」以上資格。
(三)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並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四)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競賽證明。
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進(運)用為外聘教練: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外聘教練之必要。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外聘教練,於該管制期間。
(七)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外聘教練之必要。
(八)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外聘教練,於該管制期間。
(九)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依法組成之相關委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擔任為外聘教練之必要。
(十)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依法組成之相關委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外聘教練,於該管制期間。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二)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經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外聘教練,於該管制期間。
(十五)授意或唆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構團體查證屬實,且經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議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外聘教練之必要,或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擔任為外聘教練之必要。
(十六)授意或唆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構團體查證屬實,或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且經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外聘教練,於該管制期間。
(十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或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十八)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或第十七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十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二十)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二十一)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情形及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5
外聘教練進(運)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契約,並於終止契約翌日七日內函報本府:
(一)有前點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培訓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三)違反契約約定,情節重大。學校應於終止契約翌日七日內函報本府,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登載通報資料。
家長會或後援會於進(運)用外聘教練後,發現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終止契約,並通知學校依前項規定辧理登載通報事宜。
學校知悉查詢系統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至查詢系統辦理解除登載;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得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解除登載。
6
學校、家長會或後援會應將第四點及前點各款規定納入契約。
契約應記載事項,除前項規定外,並應載明契約目的、契約期間、資格、運動種類與項目、工作內容、報酬等事項,並得依實際需求,增訂其他記載事項。
學校應於完成契約簽訂翌日起七日內函報本府備查;家長會或後援會應於完成簽訂契約翌日起七日內報學校備查,學校於完成備查後七日內函報本府。
7
學校、家長會或後援會進(運)用外聘教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辧理外聘教練甄選時,應將第四點各款規定納入甄選簡章,以使應徵者確實知悉,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應徵者填寫書面同意學校或家長會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及切結確實無第四點各款之情事,避免衍生爭議。
(二)進(運)用外聘教練前,應由學校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查詢系統),查詢該外聘教練有無第四點所定不得進(運)用之情事。家長會或後援會進(運)用外聘教練前之查詢,應由家長會通知學校為之。
(三)進(運)用外聘教練後,應由學校定期至查詢系統,查詢有無第四點各款所定情形。
(四)應訂定審查程序,確實審查外聘教練所持教練證之專長及有效期限,並以書面詳實記錄。
(五)外聘教練進(運)用後,有應終止契約之情形者,學校應於終止契約之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函報本府;家長會應予終止契約,並通知學校,學校應於接到通知翌日起七日內函報本府。
(六)外聘運動教練鐘點費,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但第三點第一款之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時間應符合相關法規或契約之規定。
8
學校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上學期為九月三十日,下學期為三月三十一日)將下列資料函報本府:
(一)體育性運動社團彙整表。
(二)外聘運動教練契約掃描檔。
9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