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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回饋金(以下簡稱收益回饋金)專款專用於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促進地方再生能源經濟、產業、永續教育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生能源發展用途,故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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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收益回饋金,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及核准海域土地作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經經濟部能源署撥付至本縣之回饋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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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收益回饋金之管理單位為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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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回饋金用途應符合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第五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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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每年度核定收益回饋金額度後,由管理單位簽報縣長核准用途,由收益回饋金執行單位向經濟部能源署進行請款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