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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因應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遭受重大災害時,提供受災者、傷亡者及其家屬相關資訊、法律扶助、災害救助及支持關懷、
心理重建等事宜,訂定本作業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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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啟動時機
發生重大傷亡事件時,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評估認定有設立之必要時,經報告縣長,或依指示設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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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立地點:
本府社會處視災情狀況,評估於適當場所設立聯合服務中心。
(一)災害現場:配合「彰化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設置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設立。
(二)殯儀館:災害造成多數罹難者時,設立於殯儀館。
(三)其他適當場所:傷者集中之醫療院所或災民收容所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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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駐單位與分工
單位(人員) |
任務分工 |
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 |
1.協助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處理本府跨局處與應變中心間聯繫協調
事宜。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1.以本縣災害防救各項業務承辦人LINE群組及簡訊,通知相關單位進
駐聯合服務中心。
2.統籌本府跨局處與應變中心間聯繫協調事宜。
3.中央災害主管機關協調聯繫事宜。
4.本府各級長官及中央首長慰問行程協調安排。
5.後勤庶務相關事宜。
6.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社會處 |
1.評估聯合服務中心開設時機並擔任召集人。
2.提供災民及家屬關懷慰問與社會福利資源連結。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民政處 |
1.提供聯合服務中心場地規劃與設備器材準備相關事宜。
2.協助死亡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項。
3.提供家屬休息及心靈撫慰區域。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衛生局 |
1.提供心理衛生服務及醫療相關事宜。
2.提供醫院收治傷病患動向追蹤資訊。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行政處(法制科) |
1.提供受災民眾法律諮詢及法律協助。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警察局 |
1.通知及協助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受災民眾個人資料查詢。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新聞處 |
1.新聞媒體發布事宜。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本府其他防救單位 |
1.接獲進駐通知後應派員進駐。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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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作方式
(一)本府社會處評估開設後,由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本縣災害防救各項業務承辦人LINE群組及簡訊,通知民政處、衛生局、行
政處(法制科)、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派員進駐(組織架構圖詳附圖),後續視聯合服務中心實際運
作狀況及需求,通知本府其他相關單位、中央機關、其他縣市政府、國軍及民間單位(團體)派員進駐,並彈性調整聯合服務
中心之進駐單位。
(二)本府各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所管業務之人員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三)聯合服務中心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指派八職等以上層級人員擔任,綜理聯合服務中心指揮協調等全般事宜。
(四)由召集人視情況召開「聯合服務中心會議」,掌握瞭解聯合服務中心之工作進度及遭遇問題,並指示交付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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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聞媒體連繫發布
(一)新聞媒體發布事宜原則上由本縣應變中心統一回應,若本縣應變中心撤除,且聯合服務中心經評估有回應媒體需求,通知新
聞處協調現場媒體聯繫事宜,並協助聯合服務中心召集人定時召開記者會,統一回應媒體發問。
(二)記者會參與人員,請本府相關局處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及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人員與會,視情況得邀請中央或其他相關單位派
聯絡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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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除時機
無緊急或急迫待處理之服務需求時,且後續服務項目可由各相關機關及單位自行辦理,本府社會處得口頭或書面陳報縣長
同意後撤除,並由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業務聯絡窗口、民眾經常性問題及解答,提送本縣為民服務專線答覆
參考,各項業務依權責回歸本府相關單位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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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機制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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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重大災害災民聯合服務中心流程圖 |